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自费缴纳社会保险补助经费的通知 杭民发〔2018〕115号
2018-06-28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自费缴纳社会保险补助经费的通知
杭民发〔2018〕115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做好我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社会保险工作,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市本级(含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部队停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后,在待安置期间由退役士兵本人先行到社会保险机构按当地城镇个体劳动者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各安置部门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待安置工作结束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落实其社会保险。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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