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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2018-07-02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7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工资福利处。
电子邮箱:zjgzc@zjhrss.gov.cn
联系电话(传真):0571-87053133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7月2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下同)死亡后遗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00元调整为237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60元调整为20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680元调整为181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45元调整为1210元。
二、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90元提高到1050元。
上述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安排。调整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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