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气象行政执法案例均摘自《气象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析》(气象出版社,2014年)。
一、浙江省杭州市某公司违法施放气球案
【案情摘要】
2011年11月,浙江省杭州市气象局接到匿名举报电话称,某中医院院内有疑似违规施放的气球。经执法人员现场勘察,该中医院院内悬挂有2个直径2米左右的红色灯笼状气球,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杭州市气象局依法进行了查处。
【处理过程和结果】
2011年11月4日,执法人员报经杭州市气象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查明事实如下:该中医院委托不具备施放气球资质的某设计公司,未经批准在医院院内施放系留气球。杭州市气象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和案情审议后,认为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可以给予该医院和该设计公司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考虑到在调查过程中,该医院和该设计公司能立即收回气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积极配合案件查处,认错态度较好,符合《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最后决定分别对两家单位警告的处罚。12月7日,杭州市气象局向两家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两家单位当事人当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未提出其他陈述、申辩意见。12月13日,杭州市气象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分别写下保证书,表示今后一定依法办理施放气球事宜。
【评析】
此案是典型的对违法施放气球行为进行处罚的案例。此案的特点有两个:一是气象主管机构对施放气球单位和委托单位都进行了处罚。根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以及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的活动都是违法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两家单位正是分别违反了上述两项规定;二是从轻处罚而不是免于处罚,气象主管机构考虑到当事人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给予当事人书面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起到较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一般给予警告后的单位都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
二、义乌市气象局施放气球类行政执法案例
【案情摘要】
2012年3月,浙江省义乌市气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公司未经申报擅自在市区施放40只氢气球,且违反《浙江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关于在本省范围内施放系留气球应该使用氦气等惰性气体充灌,严禁使用氢气充灌的规定。义乌市气象局依法进行了查处。
【处理过程和结果】
发现违法情况后,义乌市气象局执法人员当场找到该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告知其行为违反了气象法律法规,以及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执法人员出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监督其撤掉了施放的40只气球,并登记保存了部分气球作为证据。2012年3月15日,义乌市气象局进行了立案调查。4月15日,义乌市气象局就该案组织了集体讨论,达成一致意见:该公司违法了《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浙江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多项规定,情节比较严重,决定处以警告和罚款。4月28日,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对方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公司并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5月5日,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案件结案。
【评析】
此案是典型的违法施放气球案件。当事人违反了多项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本案中的难点主要体现在证据收集阶段,《浙江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严禁使用氢气充灌气球,而让当事人承认施放的是氢气球十分困难。对此,执法人员采取了多种途径进行采样和检测,最终通过氢气气体检测仪的检测,掌握了充分的证据,使相对人承认违法事实,值得其他执法单位和人员借鉴。
三、北京市朝阳某建设项目影响气象探测环境案
【案情摘要】
2010年2月,北京市朝阳区气象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局南侧建筑工人和挖掘机正在施工,经过调查,该项目属于某公司一项新(改、扩)建建设工程,该项目如建成,将影响朝阳区气象站探测环境。朝阳区气象局依法处理,制止了一起影响气象探测环境事件的发生。
【处理过程和结果】
2010年2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气象局执法人员赶赴施工现场了解情况,查明该项目未取得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许可,且设计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要求。执法人员遂要求施工方立即停止施工,并告知其到市气象局申请行政许可。2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施工方办公室,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法规文本,耐心解释关于探测环境保护相关条款和要求,告知其应当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修改设计,保证建设项目距观测场距离符合法定要求,并到市气象局申请行政许可。随后,朝阳区气象局还给建设单位送去了《气象探测环境和施工保护通知书》,进行了书面告知。3月12日,该公司按照要求到北京市气象局申请了行政许可,得到批准后已经将开槽的位置填平,主体位置向南移50米后重新开始施工。
【评析】
此案是通过法制宣传、说服教育达到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目的的案例。通过本案的处理可以看出,对并不了解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的单位,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进行深入的法制宣传,积极与对方沟通,尽早采取措施,积极协助、指导对方申请相关气象行政许可,及时制止和处理可能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四、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某房地产公司建楼影响气象气象探测环境案
【案情摘要】
2008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某县气象局发现,在县气象站东南方向,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住楼正在施工,建设高度超过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标准。该县气象局申请鄂尔多斯市气象局进行调查,市气象局依法处理了此案。
【处理过程和结果】
2008年5月,鄂尔多斯气象局正式立案,经过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和询问查明该公司在县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兴建的商住楼超出限定高度,违反了气象法律法规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该公司在气象部门执法过程中,强行加快施工进度,对气象探测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对此,鄂尔多斯市气象局依法先后向该项目施工单位某建筑公司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但该公司不仅不停止违法行为,反而私下将钥匙交给住户进行房屋装修。9月17日。市气象局作出处罚决定,并通过公证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该建筑公司,该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查认为,市气象局将施工单位某建筑公司作为被处罚主体明显不当,撤销了市气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撤销后,鄂尔多斯市气象局研究分析认为,该县规划局在该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过错,是造成气象探测环境受到破坏的主要原因。2009年7月,该县气象局以不服县规划局规划许可行政管理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将建设单位房地产公司作为第三人诉至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县规划局颁发的规划许可证的程序违法。之后,该县政府向鄂尔多斯市气象局发函,做出保证该县气象探测环境不受危害的承诺。项目建设方该房地产公司也依法履行了气象行政处罚。
【评析】
此案历时两年多,经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得以解决,实属不易。在行政复议撤销气象行政处罚决定后,鄂尔多斯市气象局指导该县气象局通过对政府规划部门的行政诉讼,有效地保护了气象探测环境。案件的胜诉,对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处罚时,由于对处罚主体的认定错误,导致处罚决定无效,暴露了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还存在一定问题,这也要求气象行政执法人员要加强对行政处罚法、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相关知识的学习,努力提升业务能力和水平,并在工作中认真推敲,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五、海南省儋州市某居民建房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案
【案情摘要】
2011年8月,海南省儋州市某居民在未取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加盖位于气象观测场东侧的住宅,影响了气象探测环境。儋州市气象局依法进行了查处。
【处理过程和结果】
儋州市气象局发现加盖楼房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后,立即派有关执法人员深入现场,向当事人宣传气象法律法规知识,但当事人不听劝告,继续施工。8月20日,儋州市气象局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执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当日向该居民下达了《责令停工通知书》。当事人仍置之不理,继续加至第三层。9月,儋州市气象局正式立案查处此案,分别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执法通知书》《行政执法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由于该居民在法定时限内即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处罚决定,儋州市气象局于2012年4月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市气象局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评析】
本案是一起经历行政处罚到强制执行全过程的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案例。对于此类未履行任何审批手续的违法建房,气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联合执法的做法值得借鉴,同时也应该注意积极与政府沟通,争取政策支持,确保气象行政执法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发生后,儋州市政府责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气象局、国土环境资源局和相关政府等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气象探测环境周边的居民和单位用地、建房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并提出保护意见:一是严格审批气象探测环境内的建设项目,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坚决依法处理;二是对确实因保护观测场探测环境,造成居民住房困难的居民,可向市政府申请保障性住房。通过此次全面摸底排查,一方面加强儋州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力度,另一方面由政府主导对探测环境保护和居民住房困难之间的矛盾进行合理引导调整,使气象行政执法更加注重保障民生,增强社会效果。
六、甘肃省临夏州某报社非法传播气象信息案
【案情摘要】
2012年4月,甘肃省临夏州气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某报社在未经气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利用手机发布天气预报,且内容与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报内容严重不一致,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临夏州气象局依法进行了处理。
【处理过程和结果】
2012年4月8日,执法人员到该报社,向其负责人调查了解其通过手机发布天气预报的事实,并详细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说明了天气预报对人民生产、生活的重要性,以及违法发布天气预报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随后,临夏州气象局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该报社负责人听了执法人员的讲解之后,认识到违法发布气象信息的严重性,于当天停止了发布天气预报,并在手机报上及向公众违法发布不实天气预报的行为公开进行了道歉。临夏州气象局考虑到该报社认识到位、态度端正,且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没有对其进行进一步处罚。6月15日,该报社与临夏州气象局所属的气象台站签署了合作协议,共同建立气象信息资源共享、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的工作机制,并通过广泛开展合作建立长效机制,共同推进公共气象服务和防灾减灾能力,为临夏州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提供优质的气象服务。
【评析】
此案是通过宣传解释气象法律法规,快速处理违法传播气象信息的案件。执法人员在充分掌握证据的基础上,耐心向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当事人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迅速停止违法行为。通过此案可以看出,报社作为一个宣传媒体都没有认识到擅自刊播气象信息的行为违法,更何况普通公众,气象主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气象法律法规的宣传,减少违法案件的发生。
七、青海省西宁市某公司非法传播气象信息案
【案情摘要】
2011年2月28日,青海省西宁市某报刊刊登了一篇题为:省城小灵通用户收到这样一条天气预报短信“明日天气-6到137oC”。文章主要内容为:2月25日,我市部分小灵通用户收到短信——“明日天气-6到137oC,多云,西风5-6级,天气寒冷,且昼夜温差很大,极易感冒。”文章作者在判定信息内容有误的前提下,对气象部门的工作提出了质疑:“如今,天气预报对人们的生活影响很大,有关部门犯这种错误实在不应该。”西宁市气象局依法进行了查处。
【处理过程和结果】
此文章一经见报,立刻引起了省、市气象部门的高度重视,西宁市气象局执法人员立即着手调查。经初步查证,该信息由青海某信息公司发出。2011年2月25日,该公司信息编播人从中国天气网转载西宁市26日天气预报时,误将“-6到13oC”编辑为“-6到137oC”,未经认真校对就发送制订用户,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3月3日,西宁市气象局主要领导批准立案查处,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取证留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随后,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非法传播气象信息,并向相关小灵通用户发送道歉信息,说明错误信息传播的原因,在刊登文章的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负面影响。3月14日,西宁市气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预报发布传播的有关规定,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同时,书面告知了陈诉及申辩的权利及途径。3月15日,该公司向市气象局递交了《行政处罚申辩书》。申辩书认为,公司已停发气象信息,并向小灵通用户发布了致歉短信。同时与报社联系发表相关文章以消除负面影响,希望依据相关法律给予从轻处罚。经西宁市气象局合议,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虽然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但能及时改正,并尽力消除负面影响的事实,决定从轻处罚,减轻罚款额度。3月16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3月17日,该公司履行处罚决定,足额缴纳了罚款,案件结案。
【评析】
此案是通过手机短信非法传播气象信息的案件。本案事实清楚,调查取证合法,执法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准确,处罚幅度适当。办案过程,执法人员普法与执法并举,通过气象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行政相对人态度端正,配合调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尽力消除恶劣影响,这是此案处理比较顺利的重要原因。
八、吉林省白城市某公司非法传播气象信息案
【案情摘要】
2011年11月,吉林省白城市气象局行政执法人员经调查,发现白城市区出租车顶箱LED广告牌非法转载天气预报。白城市气象局依法进行了查处。
【处理过程和结果】
2011年11月8日,白城市气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市区出租车顶箱LED广告牌刊登天气预报后,立即调查核查该公司是否取得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经调查确认该公司并未取得授权。随后,执法人员连续一周对白城市出租车顶箱LED广告评刊播天气预报信息进行跟踪、拍照,收集到事实证据之后,对LED广告牌所属单位进行了调查,证实其为某公司所有。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调查,该公司负责人承认其从网络上下载气象信息,刊播转载天气预报行为。执法人员对其详细讲解了气象法律知识,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但遭到拒绝。12月4日,白城市气象局立案处理此案,并向该公司送达了立案通知书。该公司收到立案通知书后,停止了违法行为。之后,执法人员多次对出租车顶箱LED广告牌检查,未发现其继续刊播转载气象信息。
【评析】
流动性大、传播范围广,白城市气象局对其违法行为的及时查处对规范当地气象信息传播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从白城市气象局2009年到2012年的执法实践来看,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刊播的气象信息来源规范准确,发布统一,多年来没有出现信息刊播延迟、谬误等现象。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火车站、汽车站、学校等带有公益性质的单位,出于对旅客、学生提供便民服务的考虑,未经授权或约定,在公告栏或电子信息屏幕上刊播天气预报。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取证,发现信息兰苑相对杂乱,主要来自手机短信、网络,与气象台站发布的数据存在较大出入;二是商家为吸引客户刊播转载气象信息。这类商家并非通过气象信息直接盈利,而是通过吸引客户的注意力间接实现其广告盈利的目的,本案是此类案件的典型代表之一。此类案件由于其刊播的气象信息不是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天气预报,往往会存在较大出入,造成对公众的误导,负面影响较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多做思考,探索有效措施,将非法传播纳入合法传播、规范管理的轨道,保证公众预报等气象信息及时、准确地传播到千家万户。
九、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案
【案情摘要】
2009年初,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气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地有一个自动气象探测站在开展气象探测,时常还有几位外国人出入。阿拉善盟气象局依法进行了处理。
【处理过程和结果】
经调查,该探测站点设在某中外合作建设项目区内,合作双方为阿拉善盟某文化公司与日本某协会。该站点位于国家某军事基地附近,属于国防及军事敏感区域,是不得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地区。2009年3月28日,阿拉善盟气象局正式立案,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给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阿拉善盟气象局执法人员依法就设立气象探测站对日本某协会中方代表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向其讲解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告知其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涉外气象探测资料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方态度良好,并积极协助核实有关问题,反映的情况与执法人员掌握的事实基本相符。同时,执法人员对开展探测使用的气象仪器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将其中一套仪器作为证据登记保存。3月29日,阿拉善盟气象局依法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项目内的气象探测,并将已获得的气象资料汇交气象部门。当事人收到通知书后,表示接受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决定,随后停止了气象探测活动,并上缴了全部气象资料。
【评析】
此案是内蒙古自治区气象部门处理的首例气象探测违法案例。处理此类案件,一是要从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的高度考虑问题;二是按照前期调查要细致、周密,进行全面的了解;三是发现情况后要快速行动,否则有可能会出现证据意外灭失等不利后果,不利用案件的查处。
十、浙江省东阳市某公司违法出借防雷施工资质证书案
【案情摘要】
2011年4月,浙江省东阳市气象局接到举报称,杭州市某公司仅具备防雷工程丙级资质,却承接属于二类级别的东阳市某建设项目防雷工程项目。东阳市气象局依法进行了查处。
【处理过程和结果】
接到举报后,东阳市气象局首先以“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等级为丙级的某公司超越资质承接设计的防雷类别为二类的建设项目”为案由立案,并派出执法人员分别对承接项目所有方的有关人员和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并未派专业人员到项目现场进行防雷装置施工,只是销售防雷产品并出借其公司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用于该项目验收。据此,东阳市气象局重新以“违法出借防雷施工资质证书”进行立案查处,随后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书》,要求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通报该公司承接项目的所有方,要求其重新委托符合要求的防雷工程公司进行防雷工程施工。该公司接到通知书后,改正了违法行为。考虑到该公司违法事实较轻,且态度良好,东阳市气象局对其免于行政处罚,案件结案。
【评析】
此案是一起违法出借防雷施工资质证书的案例。气象主管机构最初以“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为由立案,在调查取证后,根据该公司只是出售防雷产品,既没有签订防雷工程施工作业合同,实际上也没有实施防雷工程施工作业的行为,因此,以“违法出借防雷施工资质证书”进行查处根伟准确。本案中,确认防雷公司有没有实施防雷工程施工作业行为是案件性质认定的关键。
还有一点需要提及,本案中的当事人是在杭州注册登记的公司,但气违法行为发生在东阳,根据《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气象行政处罚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气象主管机构管辖,因此,本案由东阳市气象局进行查处是适当的。此案案由的改变、当事人注册地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分,也彰显了气象执法人员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和逐步提高的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