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18〕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18〕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4日
杭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60号)等规定,结合本市行政应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是指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院开庭审理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以下统称案件)。
负责人出庭应诉以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案号为判断标准,不同案号的案件属于不同案件。
立案阶段不予受理、未经开庭审理径行裁判和法院组织调查、询问的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以及参与领导班子分工的党委(组)成员、秘书长、副秘书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规划师、总工程师、总审计师等负责人。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积极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对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原则上均应出庭。因故不能出庭的,应向法院书面说明理由,并委托该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出庭。
下列人员可视为被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市、区县(市)政府作出的,其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或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被诉行政行为是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简政放权有关要求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作出的,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工作人员。
四、下列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一般不得请假: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二)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的案件;
(四)法院裁定再审、检察机关抗诉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
(五)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的其他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人选由该机关办公厅(室)会同法制工作机构确定;相关出庭案件材料等准备工作由业务部门负责,法制工作机构做好指导、协调和审核。
五、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原则上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按照规定承担负责人出庭职责。
行政复议机关为单独被告的案件,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六、政府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等,下同)、区县(市)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被告的案件,具备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负责人出庭率应达到60%以上。
前款规定的行政机关年度一审案件总量超过10件的,正职负责人至少出庭1件;超过30件的,至少出庭2件。
七、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负责人出庭等工作的指导、培训和协调,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法院行政案件审理的旁听活动,并开展行政法律知识和应诉实务等培训。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加强与法院的联系协调,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配合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八、政府部门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应在收到法院的行政裁判文书、司法建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送备案,并附备案报告;区县(市)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应在收到法院的行政裁判文书、司法建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送备案,并附备案报告。
九、区、县(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在下一季度首月月底前对本地区上一季度的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排名通报,排名通报情况应在3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在下一季度次月月底前对上一季度的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排名通报。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在每年的8月底前对半年度、3月底前对上年度的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开展统计分析,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告。
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参加旁听、学习培训和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通报、报备、分析、报告等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十一、行政机关因执法不规范、化解矛盾纠纷不力致产生大量行政诉讼案件或消极对待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致产生恶劣影响,以及负责人不按规定出庭应诉的,要依纪依规予以通报、约谈;情节严重的,还应对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对本地区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进行督查。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1号)同时废止。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上级行政机关或最高法院、省市法院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