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确认工伤预防试点城市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3〕11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确认工伤预防试点城市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3〕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2号,以下称“32号文件”)要求,各省(区、市)上报了工伤预防试点城市名单。经对各地试点城市名单进行审查,按照符合条件、地方自愿的原则,确认天津市等50个城市(统筹地区)为工伤预防试点城市(名单附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32号文件精神,依规使用基金。严格执行文件中有关工伤预防费使用比例、使用项目、项目实施流程、费用管理和支付方式等规定。工伤预防费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房屋建筑物构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
二、重视开展工伤预防评估工作。制定方案时要把评估作为重要内容,做好工伤预防实施前的数据收集整理工作,统筹考虑项目的实施和评估,跟踪实施效果。
三、加强对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监管。要对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管,不留死角,严格支付审核,确保基金支付合法合规。
四、已经按照我部《关于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08号)要求先行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地区,要进一步总结经验,按照32号文件要求,逐步调整和完善工伤预防工作方案和相关政策,积极创造预防工作的新经验。
五、严格执行报告制度。要按32号文的要求及时报告实施方案和实施情况总结。为便于联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试点城市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2014年上报实施方案时一并报我部工伤保险司。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工伤预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领导责任。省里要加强对试点城市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协调解决问题。试点城市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要发挥主管部门的主导作用,主动研究谋划,要多与财政、卫生、安监部门沟通,争取理解与支持。
附件:工伤预防试点城市(统筹地区)名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3年10月22日
附件
工伤预防试点城市(统筹地区)名单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吕梁市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辽宁省沈阳市大连市
吉林省长春市通化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佳木斯市
上海市
江苏省南通市泰州市
浙江省丽水市舟山市
安徽省合肥市淮南市
江西省南昌市赣州市
福建省三明市莆田市
山东省青岛市济宁市
河南省郑州市洛阳市安阳市三门峡市
湖北省武汉市咸宁市
湖南省长沙市岳阳市
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东莞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梧州市
海南省海南省本级海口市儋州市昌江黎族自治县
重庆市
四川省成都市
云南省大理州普洱市
西藏自治区
陕西省咸阳市
甘肃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石嘴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