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8〕7号
2018-01-11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8〕7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将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各市要加大对全市工作的指导,缩小地区差异。
二、保障基金运行。各地要综合考虑失业保险费率下调、待遇提高、促进就业试点和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职工提升技能等工作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切实保障基金支付可持续。因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造成统筹地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先由当地基金历年结余支付,不足部分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当地财政按规定调剂补贴。
三、加强组织实施。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关系失业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调度,精心筹划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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