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保险标准的通知
淳人社〔2013〕第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意见》(淳政发〔2004〕22号)和《关于调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淳政发〔2013〕2号)精神,现将我县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如下:
1.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742元/月调整到840元/月。
2.城镇失业人员在领取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标准,按照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医保最低缴费标准确定。
3.本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淳安县财政局
201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