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户口转为城镇后如何计发失业保险金问题的复函 浙劳函〔2000〕1号
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户口转为城镇后如何计发失业保险金问题的复函
浙劳函〔2000〕1号
嘉善县劳动局:
你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户口转为城镇后如何计发失业保险金问题的函》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有关条款规定,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参照省劳动、财政、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施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就〔1999〕143号)文件规定,按当地城镇职工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三分之一,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户口转为城镇后,其享受标准应分段计算并相加。即其户口转为城镇前,按前款规定标准享受;户口转为城镇后,从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日起,按城镇职工规定标准享受。
三、农民合同制工人户口转为城镇后失业的,应按照城镇失业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其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自谋职业者除外),并可享受当地促进再就业服务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助。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