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全装修项目施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建〔2018〕12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全装修项目施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建〔2018〕12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施工许可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2016〕141号),现就住宅全装修项目施工许可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载明以全装修方式进行建设的住宅项目,以及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以全装修方式进行建设的住宅项目,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施工许可。
二、住宅全装修项目的主体结构和装修部分可以统一设计,统一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办理施工许可;也可以分阶段设计,分别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办理施工许可。
三、住宅全装修项目的主体结构和装修部分统一办理施工许可的,应当具备建筑法、施工许可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核发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装修部分内容记载于备注栏。主体结构和装修部分分别办理施工许可的,可以在主体结构部分具备建筑法、施工许可办法规定的条件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办理施工许可;装修部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并确定施工企业后,可以提交装修部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合同以及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证明文件,办理施工许可变更,由发证机关在已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增加装修部分内容,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四、各地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住宅全装修项目施工许可工作,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提速增效,对符合条件的住宅全装修项目施工许可申请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办理。同时要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和执法力度,重点加强对装修部分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五、各地要结合推行2018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根据本通知精神妥善解决好新旧合同过渡期间有关项目的施工许可问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