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余人社〔2012〕45号
2012-07-20

关于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余人社〔2012〕4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145号)文件规定,现就我区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我区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中,凡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浙劳险〔1999〕333号文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自2012年1月1日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5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977.50元/月)。
三、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1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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