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浙劳社工伤〔2009〕40号
关于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浙劳社工伤〔2009〕40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人员生活护理的需要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工伤护理费,下同)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下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中,在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浙劳险〔1999〕333号文件、国务院令第375号规定享受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生活护理费调整办法。
上述相关人员的生活护理费,以各统筹地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办法。
上述相关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0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调整时间
本次调整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所需经费,均按原渠道解决。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0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