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发放问题的通知 杭劳社工伤〔2003〕119号
关于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发放问题的通知
杭劳社工伤〔2003〕119号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市级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1〕17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和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 工伤护理费
工伤致残职工,其工伤护理费从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护理等级次月起,分别以劳动鉴定结论时的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发放。2002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工伤护理费的因工致残职工,发放标准今年不作调整。
二、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2003年1月1日后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以职工因工死亡时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发放,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职工死亡时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2002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其抚恤金发放标准今年不作调整。
今后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的调整,按省统一规定进行。过去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按本通知执行。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