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4〕246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4〕246号
萧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请示》 (萧劳社险〔2004〕9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劳动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属建立劳动关系的对象。此类人员受伤的,不属于工伤认定受理范围。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