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浙劳社厅字〔2005〕12号
2005-01-12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浙劳社厅字〔2005〕12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明电〔2004〕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省厅以浙劳社工伤〔2004〕140号文转发),切实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工伤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
二、依法建立工伤保险费率机制。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对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个别实行单一费率的统筹区,要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三、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对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检查,并抓紧部署今年高风险企业工伤保险扩面工作。请各市于2005年2月21日前将本地区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计划和工作安排报送我厅工伤生育保险处。

联系人:李静芬 周坚
联系电话:0571-87057809 87050378
传真:0571-87050378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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