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区工伤保险行业差别浮动费率实施办法 杭劳社工伤〔2004〕183号
杭州市区工伤保险行业差别浮动费率实施办法
杭劳社工伤〔2004〕183号
各区、县(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认真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工伤保险行业差别浮动费率,促进工伤预防,降低企业风险,充分发挥工伤保险费社会共济作用,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文件精神,结合杭州市区工伤保险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行业划分
根据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分类(见附表),将用人单位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费率。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商登记内容及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及相对应的费率。
二、关于行业基准费率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杭州市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确定三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0.8%,三类行业1.2%。基准费率可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费率浮动
(一)用人单位为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向下浮动,浮动标准为0.1%,最多浮动一档。用人单位为二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向上或向下浮动。浮动一档标准为0.1%,最多浮动二档。用人单位为三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向上或向下浮动。浮动一档标准为0.2%,最多浮动二档。一类行业的最低浮动费率为0.4%;二类行业的最低浮动费率为0.6%,最高浮动费率为1.0%;三类行业的最低浮动费率为0.8%,最高浮动费率为1.6%。
(二)费率浮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占缴费总额的比例(以下简称收支比例)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超过100%的,实行向上浮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为零的,实行向下浮动(见附表)。
(三)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
四、其它有关问题
(一)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行业分类后,按照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确定行业分类。今后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内容及主要生产经营业务发生变化需调整行业类别的,应持工商登记执照及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行业类别手续。
(三)自2004年7月1日起,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根据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按照相应的浮动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为零的,一类行业0.4%,二类行业0.6%,三类行业0.8%;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大于零的,一类行业0.5%;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大于零小于100%的,二类行业0.7%,三类行业1.0%;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大于等于100%的,二类行业0.8%,三类行业1.2%。
(四)三年内,为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将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合格作为工伤保险费率下浮的条件。实行工伤保险费率下浮的参保企业,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合格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合格条件,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有关上浮规定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上浮。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各统筹地区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附表:《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卫生局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4年7月15日
工 伤 保 险 费 率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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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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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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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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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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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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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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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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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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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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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体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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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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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0.7
0.8
0.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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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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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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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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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1.0
1.2
1.4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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