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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大米税目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18〕33号
2018-06-23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大米税目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18〕33号

海关总署:
为适应技术进步和贸易发展需要,根据国内大米行业标准变化情况,自2018年7月1日起,对进出口税则大米的税目税率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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