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复函 人社厅函〔2016〕206号
2016-05-3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复函
人社厅函〔2016〕206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户籍转移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请示》(粤人社函〔2016〕10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转移及享受待遇的条件有明确规定,原户籍地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后才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均符合在原户籍地参保缴费的条件。在迁移户籍前已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由原户籍地负责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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