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2〕309号
关于2012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2〕309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切实减轻我省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负担,支持我省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在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基金保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经省政府同意,2012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临时性下浮的对象
本次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临时性下浮的对象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微工业企业(企业由个体工商户按规定转型升级形成的,不受中小微工业企业的范围限制):
(一)符合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特别是先进制造业(包括循环经济类、节能环保型企业)、对外贸易业等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中小微工业企业;
(二)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中小微工业企业;
(三)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有望恢复的中小微工业企业。
享受政策企业的具体条件及名单,在省社保中心参保的,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确定;在各地参保的,由各地结合本地中小微工业企业结构和经营状况确定。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下浮标准
2012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实行临时性下浮,具体幅度相当于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中小微工业企业缴费统筹部分2个月的额度,采用全省集中减征的方法,统一在2012年11月份、12月份操作。
中小微工业企业职工仍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
三、相关政策和业务操作的衔接处理
(一)集中减征月份,中小微工业企业参保职工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个人账户按个人缴费额据实记录。
(二)集中减征月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各地仍按现行办法操作。
(三)对因集中减征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支的缺口,先由当地历年结余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统筹解决。对确有困难的市县,省里给予适当调剂补助。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出发,充分认识此次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重大意义,把合理减轻企业负担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落到实处。
各市人力社保部门要抓紧会同当地财政、地税等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后,于2012年11月底前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各地人力社保、财政、地税等部门和业务经办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确保此项政策公开、透明、有序实施到位。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告。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