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统一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发〔2011〕30号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统一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发〔2011〕30号
各区、县 ( 市 )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08〕36号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政发〔2009〕34号 ) 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 ( 滨江 )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 ( 以下简称主城区 ) 停止执行农民工“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统一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7月1日起,对主城区范围内的农民工统一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参保企业和农民工应及时向市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缴费办法变更手续。在2011年6月底前未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缴费变更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2011年7月1日起统一变更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
二、主城区范围内已参加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补缴个人账户差额。补缴标准按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期间的各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个人账户比例确定。差额补缴后,缴费年限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个人账户补缴额记入对应月份。用人单位缴费差额部分无需补缴。
三、对不愿意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补缴个人账户差额的人员,其农民工“双低 "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0.678 的系数折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办理按月领取手续;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其个人账户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四、要求补缴个人账户差额的人员,可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已离开原单位的农民工个人向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办理缴费手续。补缴费用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五、本通知未作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 的通知》 (市委〔2010〕12号 )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市委办〔2010〕12号 )第二十九条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试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 〔2006〕46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同时停止执行。
七、自 2011年7月1日起,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接收异地“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关系。
八、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