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应缴未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业务办理的通知 杭社险〔2009〕20号
2009-03-16

关于规范应缴未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业务办理的通知
杭社险〔2009〕20号

各处室、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业务经办管理,根据杭劳社简〔2009〕4号简复单精神,特制定应缴未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业务办理规定。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范围及对象
允许补缴的范围和对象为:与参加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未缴的人员。
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此类对象按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起始时间。
已办理退休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或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予补缴。
二、手续办理 
(一)申请
补缴申请可由参保单位提出,参保单位包括本人曾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单位和本人现所在参保单位。与参保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
(二)所需材料
1、参保单位或个人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劳动合同原件或财务发放工资原始凭证。与参保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另需提供离开参保单位的劳动关系处理原始凭证。
2、补缴时间早于1998年1月1日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
(2)按不同情况提供以下原始材料之一:
①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招工录用登记表;
②调入单位的工作调动介绍信;
③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
④军转干部或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学生分配等按国家规定分配、安置的有关原始材料。
(3)财务发放工资原始凭证。
(4)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参保单位应提供原劳动合同。
3、为简化办事手续,由参保单位申请补缴的人员,补缴时段为新增参保办理之月前三个月以内的,补缴与当月新增参保一并办理,仅填报《杭州市社会保险新增参保职工申报表》即可。
(三)受理
参保单位申请补缴的,按单位参保隶属管理关系分别由市社保局、区社保经办机构受理;
个人申请补缴的,由市社保局个体保险处或区社保经办机构受理。
参保单位或个人补缴资料提供齐全的,由受理部门审核后进行处理。
三、补缴标准
(一)由参保单位提出申请补缴的,缴费基数及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
1、办理补缴时属参保单位参保缴费人员的,当年补缴时段的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前缴费基数确定。以前年度的缴费基数按办理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按上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2、补缴时不属参保单位参保缴费人员的,缴费基数按办理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按上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3、缴费比例按照办理补缴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及个人缴费比例执行;
4、单位缴费基数为地税核定且申请补缴单位与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参保单位一致的,补缴时当年单位缴费部分不予计算。其他情况单位缴费部分均应予补缴。
(二)个人提出申请补缴的,缴费基数及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
缴费基数按办理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按上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缴费比例按照办理补缴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及个人缴费比例执行。
四、费用征缴途径
1、由参保单位申请补缴的,补缴费用通过申请单位缴纳,个人应缴部分费用由申请单位代收,应补缴费用与办理补缴当月应缴养老保险费一起,实行地税征收。
2、与原参保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个人提出补缴申请的,补缴费用按照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途径办理。 


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
2009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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