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8〕7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8〕7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4日
杭州市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推进我市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在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政府保险机构合作、市场运作、社会参与、保本微利、强化服务为原则,以减轻企业负担、让企业受惠为标准,坚持社会公益属性,采取全市统筹、专业经营、共保合作、系统管理的运作方式,在全市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二、实施范围
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高危行业范围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带储存经营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金属冶炼,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危险货物运输,交通运输船舶,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性相同的责任保险的,从其规定。鼓励、引导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使用或易产生可燃爆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涉氨制冷,船舶修造及拆解、有限空间作业和喷涂等具有较高生产安全风险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三、实施方式
(一)保险模式。
按照“统一服务、分散风险”的要求,采取共保体成员单位共保等模式进行运作,由参与共保的承保机构对被保险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同步推进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引导保险机构将技术服务融入到责任保险体系内,形成“保险+服务”工作模式。
(二)费率确定。
保险机构在确定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时,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在具体承保时,应在综合考虑投保企业行业属性、规模大小、事故风险概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情况的基础上,科学厘定保险费率,确定保障标准,合理设计与经济发展水平、企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保险条款。
(三)赔付范围及标准。
投保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依法应由投保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承保机构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赔付范围主要包括:被保险企业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第三者人身伤亡、有关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以及事故应急救援、医疗救护费用、因生产安全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诉讼需支付的相关法律费用等。对依法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每人每次事故伤亡赔偿限额不低于30万元;对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每人每次事故伤亡赔偿限额不低于50万元。
四、职责分工
市安全监管局:指导、协调和监督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
市经信委、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指导保险机构合理确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保障标准等。
市金融办:联系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协助解决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开展对保险机构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工作及其结果的运用,促使保险机构规范运作,积极创新。
各区、县(市)政府:统一领导本地区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保险机构加强工作交流,推进辖区内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保险机构: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为企业投保、理赔创造良好的保险环境;简化保险手续,提高理赔时效,积极防灾减损;汇总梳理数据,分析研究问题,完善工作措施,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供投保理赔情况和企业安全管理状况等相关信息;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能力建设,不断提升技术服务水平,为投保企业提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隐患排查、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培训等技术服务。
五、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8年6月)。
1.筛选共保体入围保险机构名单。在综合考虑商业信誉情况、偿付能力水平、开展责任保险的业绩和规模、拥有风险管理专业人员数量和相应专业资格情况、事故预防服务能力的基础上,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经信委、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金融办通过比选的方式,选择在杭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的入围保险机构。
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体。由各区、县(市)政府在入围保险机构中,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若干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体,并确定首席保险人和共保人。
(二)启动阶段(2018年6月底前)。
由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经信委、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金融办共同召开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启动会议,宣传国家、省、市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要求,部署开展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三)实施阶段(2018年6月至12月底)。
1.由各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列为重要检查内容,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强力推进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2.由保险机构根据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要求,制定费率合理、程序简便、公平透明的保险方案,向企业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与企业进行充分有效对接,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责任保险推进工作高效开展;梳理现行的雇主伤害险、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品种,将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体系。
3.由保险机构加强风险管控,向投保企业提供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日常风险管理、隐患排查、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培训等保险服务工作。
4.在总结全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由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经信委、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金融办对本方案进行优化和完善。
(四)全面推行阶段(2019年以后)。
2019年1月以后,将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一项常规工作正常开展。
六、工作要求
(一)形成共识,积极推进。
在安全生产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安全生产长远改革发展的顶层设计,是在总结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安全生产发展经验和国际安全发展先进做法的基础上作出的决策部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的决策部署,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新要求下,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有效途径和具体措施,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社会化风险防范机制。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市安全监管局要会同市金融办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负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职责的单位要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推进工作,明确责任、完善措施。市安委会要将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监管和专项督查的重要内容,强力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协调联动,形成合力。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积极推动高危行业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隐患治理监督机制,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要加强部门间协调沟通,密切协作配合,积极开展联合检查,形成工作合力;要定期通报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情况,组织经验交流,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工作模式和经验做法。
本方案自2018年7月6日起施行,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