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两航起义人员退休待遇的通知 浙劳社险〔2001〕16号 浙财行字〔2001〕23号 浙人薪〔2001〕15号
关于提高两航起义人员退休待遇的通知
浙劳社险〔2001〕16号
浙财行字〔2001〕23号
浙人薪〔2001〕15号
各有关市/县劳动局、财政局、人事局,浙江大学、巨化公司: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解决两航起义人员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5号)精神,现就提高本省两航起义人员退休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给两航起义人员适当提高退休待遇。提高退休待遇的标准按照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凡月基本养老金不足950元,按950元发给;高于950元的,按原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上述提高养老金待遇所需资金,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开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原开支渠道解决。
三、今后,企业单位两航起义人员养老金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平均水平标准予以调整。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事厅
200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