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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资〔2018〕88号
2018-06-26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资〔2018〕88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有关规定,现就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我省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电价和输配电价每千瓦时1.81分钱(含税)。其中,电力用户5月1日及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详见附件。
二、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继续推行符合大工业容量要求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可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电价制度。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到实处。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

浙江省物价局
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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