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315号提案的答复
浙交提〔2018〕44号
马富强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共享单车管理的建议》(第315号提案)收悉,结合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优势和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即“共享单车”)的出现,对优化交通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既满足了大量短距离出行需求,又有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截至目前,全省共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约180万辆,其中杭州约88万辆。先后出现了摩拜、ofo、哈罗、小鸣、酷骑、骑呗、优拜、永安行、由你等平台,已覆盖全部设区城市。
但正如代表委员普遍反映,新业态发展初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盲目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供过于求,造成了资源浪费;二是无序停放,部分车辆侵占安全通道、人行道等公共空间,妨碍了交通管理和社会秩序;三是资金缺乏相应监管,押金管理不透明,异地监管难度大,用户资金存在较高安全风险;四是配套法规体系不健全,目前针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仅有规范性文件,尚未出台法律法规,管理执法难度较大。
二、省级部门推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所做的主要工作
去年以来,根据省领导批示,我厅会同住建、公安、发改、法制、银行等部门,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形成了《浙江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调研报告》,明确了“鼓励创新、依法规范、市场配置、属地管理”等监管原则;二是明确了省级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三是指导杭州、湖州两地正式出台实施意见,其它城市也相继明确了牵头部门,启动了实施方案制订工作;四是起草了我省贯彻落实的政策文件,并已提请省政府印发。
三、我省下一步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工作打算
结合您对我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提出的意见建议,下一步我厅将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会同省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推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立法工作。下发我省贯彻落实国家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的政策意见,指导省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同时积极总结各地经验,加强省级层面新业态立法问题前瞻性研究,开展立法前期研究、论证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或省政府申报年度立法计划。
(二)进一步完善城市慢行系统设施建设。指导各地优化城市慢行系统,并按照《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以及各地非机动车停放区设置导则,合理规划非机动车停车位。总结推广杭州市下城区共享单车管理经验,加快GPS 定位、电子围栏技术等互联网技术运用,进一步规范用户停车行为。
(三)通过试点引导全面推进行业规范管理。拟将杭州、湖州列入我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试点城市,引导各市全面推进规范管理:一是推进监管平台建设,做好市场监测,防止盲目投放;二是落实属地政府责任,通过网格化管理措施,将客流密集区域的“正面清单”和一般区域的“负面清单”相结合,层层抓好乱停乱放整治;三是完善企业管理机制,落实企业运营主体责任;四是加大宣传,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做好共享单车规范使用、安全文明骑行的宣传;五是引导和促进公共自行车和共享单车融合发展,推动公共自行车无桩化、网络化。
(四)加快征信体系建设。省发改委正在加快建设自然人公共信用评价和信用档案,预计今年上半年基本完成。下一步,结合法定认定标准推进,条件成熟后共享单车个人信用信息条件可共享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五)进一步完善政府考核制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治理已经列入今年省政府对各市下达的治堵工作任务,主要包括:建立工作机制,开展违停整治,鼓励建设电子围栏等。我厅将重点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同时,省文明办将共享单车乱象整治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体系,在各类文明城市暗访、调研、测评中进行问题排查和督促指导。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城市客运处 崔屹忠
联系电话:0571-8526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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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