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杭民发〔2018〕107号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杭民发〔2018〕107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杭政函〔2017〕192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国家统计局杭州调查队关于提供2017年杭州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统计数据的复函》(杭调函〔2018〕1号),经研究,决定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低保标准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以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917元调整为每人每月955元;临安区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60元;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3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64元。
二、资金渠道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