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浙质特发〔2018〕73号
2018-06-04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浙质特发〔2018〕73号

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浙政办发〔2018〕2号)精神,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纳入“强化准入监管”类审批事项。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特制定《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6月4日

 
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一、总则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实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履行监管职能,规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形成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监管模式。
二、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
三、监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省局委托各设区市、义乌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实施的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资格许可、特种设备(气瓶)检验检测机构资格核准及委托各设区市、义乌市和嘉兴市各下辖区县(市、区)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审批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事项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四、严格许可审批
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实施许可,规范审批程序,从受理、现场鉴定评审、审查、决定等各许可环节严格控制审批质量,坚决杜绝超范围许可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
(一)规范许可申请受理。受理部门要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并及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的理由;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
(二)强化鉴定评审技术把关。鉴定评审机构要根据省局的委托,及时组织开展现场鉴定评审,在申请单位自查合格的基础上,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条件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是否与申请材料相一致进行符合性验证。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批部门提交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申请单位的真实情况,评审结论应当准确、客观。申请单位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包括终止评审、向审批部门报告等)。鉴定评审机构对其接受委托的鉴定评审事项负责。
(三)严格审查与许可决定。审批部门要对鉴定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查,重点检查鉴定评审报告中确认的许可范围是否与受理决定书的内容一致。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出具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向申请单位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四)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鉴定评审机构要建立健全评审工作制度,加大对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的考核,规范鉴定评审活动,保证鉴定评审质量。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内部责任制度,落实责任,加强内部监督,确保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符合法定要求。省局加强指导和监督,采取网上审批系统查看和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省局和审批部门要加强对鉴定评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应当不定期组织对鉴定评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违反规定的及时予以处理。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采取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
(一)事中监督检查。省局和审批部门应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提交结论为符合的评审报告后准予许可决定作出前,对申请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申请单位的许可条件进行现场确认,包括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书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的内容是否如实反映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等,具体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详见附件《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中监督检查项目表》。
事中监督检查应在规定的审批时限内组织实施。
各市局按照本辖区年度审批量3%-5%的比例抽查,一般不少于5家,省局按照全省年度审批量1%-2%的比例抽查,不重复抽查。
(二)事后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对许可单位取证后进行监督检查。
1.证后监督检查。省局对其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充装单位实施证后监督检查,按照2%-3%的比例在“双随机”系统抽取确定被检查单位,根据证后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重点检查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充装单位是否持续保持许可条件,检查内容包括获证单位资源条件的变化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产品质量控制等情况。
2.现场监督检查。市局按照总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规定的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制定检查计划,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充装单位现场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单位的检查采取重点检查与“双随机”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检查比例不低于本辖区获证单位的15%,各地根据生产单位风险情况确定检查重点,下列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重点安排检查:(1)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2)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3)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4)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除重点安排检查外,其他生产、检验检测单位在“双随机”系统中抽取确定。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的检查与每年1次的年度监督检查合并进行,气瓶充装单位的检查结论应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具体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见总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附1和附2(表10)。
(三)检查记录。对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充装单位实施检查时应当对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填写相关文书并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整改落实。
1.整改计划。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充装单位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除能立即整改外,被检查的单位应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时间并及时整改,并向实施检查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和相关见证材料。
2.整改确认。整改结果的确认工作由原检查单位负责,确认方式包括现场确认和书面确认。
3.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监管措施。
1.完善投诉举报机制。畅通公众举报受理途径,鼓励个人和社会组织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等途径对有关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充装单位在实施生产、检验检测、充装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由其他部门进行处理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和信息互通,实现监管资源同享,构成横向协调、纵向联通、纵横协管的监管格局。
3.完善惩戒机制。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审批机关因把关不严作出错误许可决定,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存在重大缺陷或漏项、故意隐瞒不符合许可条件关键问题等情况,一经查实,对相关的审批机关和评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协调。加强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提升特种设备生产、检验、充装单位和公众的法律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特种设备法制氛围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特种设备行政审批、鉴定评审人员、检查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本意见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中监督检查项目表

检查项目

编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资源条件

1

申请单位是否具有法定资格,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

 

2

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检验、充装场地是否有合法的使用手续,与申请材料、鉴定评审确认地址是否一致

 

3

是否配备了生产场地、检验试验场地、充装场地及其它专用场地,与申请材料和鉴定评审确认的情况是否一致

 

4

是否配置了与申请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与申请材料和鉴定评审确认的情况是否一致

 

5

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设计、校核、审核、审批、焊工、无损检测、充装作业人员等)的聘用手续是否完备,与申请材料和鉴定评审机构确认的情况是否一致

 

质量保证体系

6

是否按照规定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质保体系文件是否齐全

 

7

质保体系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8

许可条件(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质保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变更或备案

 

安全性能

9

申请单位是否按照许可规则的规定进行试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试检验、试充装,需要型式试验的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型式试验,需要监督检验的是否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验

 

鉴定评审情况

10

鉴定评审组是否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评审工作,是否存在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情况

 

11

申请单位名称、地址、质保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主要条件发生变化的,鉴定评审组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处置(终止评审)或向审批受理机关进行报告

 

12

鉴定评审组是否按照评审备忘录确定的方式(书面确认或现场确认)对申请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了确认

 

问题记录(包括未在“检查项目、内容”栏目中列出的其他项目及其问题):

 

受检单位:                         检查人员:                      

 
注:检查过程中发现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许可,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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