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美丽河湖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水河〔2018〕14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美丽河湖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水河〔2018〕14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建设安全流畅、生态健康、水清景美、人文彰显、管护高效、人水和谐的具有诗画江南韵味的美丽河湖,依据《浙江省美丽河湖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2年)》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大意义。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努力建设美丽中国,把我国建设成为生态环境良好的国家。省十四次党代会提出,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开展美丽浙江建设行动,全方位推进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保护。加强美丽河湖建设,着力补齐防洪薄弱短板、保护与修复生态环境、彰显河湖人文历史、提升河岸景观品位、增强河湖管护能力,还老百姓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景象,是夯实美丽浙江“大花园”生态底色的重要举措,是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组成,更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我们要及时更新理念、创新方法,高水平、高质量、高标准推进河湖综合治理,为新时代美丽浙江建设提供坚实的河湖基础支撑和生态环境保障。
(二)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省委十四届二次全会精神,坚定不移沿着“八八战略”阔步前进,深入践行“两山”理论,助推乡村振兴,围绕全省“大花园”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提升行动部署,系统推进河湖综合治理,着力解决河湖突出问题,切实将优质河湖生态资源转化为绿色发展新动能,努力打造“水网相通、山水相融、城水相依、人水相亲”的河湖水环境,加快构建具有浙江独特韵味的浙北诗画江南水乡、浙西南秀丽河川公园、浙东魅力滨海水城、浙中锦绣生态廊道、海岛风情花园的五大美丽河湖新格局。
(三)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始终坚持规划先行,创新规划理念,改进规划方法,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实效性,在规划的引领、指导下全面推进河湖综合治理。
坚持因地制宜。针对山丘源头河流、平原河网水系、滨海入海河流及城镇河段、乡村河段、源头河段等不同特点,分析问题和需求,因地制宜确定河段功能、布局和治理方式。
坚持安全为本。深入贯彻落实防灾减灾“两坚持三转变”新理念,补齐洪涝台短板,强化洪水蓄滞空间建设,把提升河湖行洪排涝能力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河湖治理的首要位置。
坚持生态优先。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加强河岸生态化建设与改造,注重河湖生态修复与管理保护,全面构建河湖自然连通的水网格局。
坚持系统治理。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综合施策、科学施策,高质量推进河湖全流域综合治理,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河湖环境。
坚持文化特色。充分挖掘河湖水文化,与城乡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凸显本土化、个性化,将美丽河湖建成传承地方民俗风情的新节点、彰显地方历史文化的新载体。
坚持共享共管。以河湖现代化建设为导向,推动河湖大数据运用与管理,强化 “智慧管水”、“智慧治水”的河湖管理基础设施建设。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主要适用于我省主要江河、主要平原排涝、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管理各环节,清洁小流域、山洪沟治理、清淤整治(农村河沟)、圩区整治等河湖治理项目应参照执行。
三、重点把握美丽河湖治理关键要素
(一)河湖防洪安全建设。
1.系统考虑防洪安全。根据有关规划防洪排涝要求和存在的防洪安全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统筹考虑河湖堤岸建设、河湖清淤、阻水建(构)筑物拆除、安全管护设施建设等综合措施,消除河道采砂带来的安全影响,不应简单从高程是否达标确定防洪工程措施。
2.合理建设堤岸工程。应从安全、生态和综合功能等方面综合考虑堤岸工程建设。堤线布置应充分利用现有道路和高起的地势,尽量增加行洪断面。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堤岸的结构形式尽量自然生态,建筑材料宜选用多孔隙天然材料,慎用大体量混凝土、灌砌石、浆砌石、土工材料以及未经类似工程验证的新材料等,切忌过度渠化、硬化河道;堤岸断面结构可采取地形重塑等手段形成“隐形堤岸”,对于现状不合理硬化的堤岸宜进行生态化改造或修复。堤岸空间和功能设计应分析综合功能需求,合理结合沿线交通、便民、文化、景观、休闲等。未经现场充分调查分析,不得直接套用规划堤线和规划防洪标准。
3.合理建设堰坝工程。应从稳定河势、灌溉引水、改善生态等方面充分论证堰坝工程建设的必要性,特别注重堰坝下游消能和与堤岸连接处的安全措施,切忌过度筑堰影响防洪安全和河流生态。调查分析现状河流堰坝存在的问题,针对性提出拆除、降高、改造、加固等措施,应特别注重古堰坝的保护和修复。堰坝型式应与河床自然融合,可融入当地人文风情元素营造“一堰一景”,但切忌模仿抄袭及生搬硬套,应采用低矮宽缓堰坝,蓄水后尽量不破坏现有滩林、滩地,充分考虑鱼类洄游通道,堰体外观不宜暴露混凝土面板等白化材料。不宜在山丘区河道上建高堰坝挡水形成长距离的“景观水面”,不宜密集建堰形成水面“梯级衔接”,不宜在河道束窄等水流河势和地质条件不足河段建堰。
(二)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
1.加强河湖生态调查。宜在河湖治理设计前对河湖常年水质变化、常年水量情况、空间形态、植物、水生动物种类及生存繁衍环境等情况进行针对性调查,指出具体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初步建议。重要河湖还需按照我省“水十条”要求开展生态健康评估。调查评估宜针对性强,建议借助科研单位力量开展此项工作。
2.修复河湖空间形态。系统考虑河湖空间形态修复,平面上,对直线化、规则化的河湖岸线尽量优化调整;对山丘区河流因采砂等原因留下的深坑、乱滩应进行修复整理,营造滩、洲、潭等多样化的生态空间。横向上,尽量修复构建岸、坡、滩、槽形态,相互之间应平顺过渡。纵向上,对现状严重阻隔鱼类洄游、影响生态的拦河建筑物应统筹考虑其功能尽量予以拆除或生态化改造。河湖空间形态修复不应影响行洪安全和结构安全。
3.保证河湖生态性水量。应全河段分析生态性水量问题,确保河湖生态健康。对于因拦河建筑物、引水式水电站等造成生态性水量不足的河道要提出生态性水量泄放要求,新建拦河建筑物不得造成下游河道脱水。对于因采砂等造成河床蓄水能力减退或消失的河段,可采用修建低堰的措施。应采取引配水、沟通断头河、拓宽卡口、清淤等措施改善水体流动性。河湖治理后的河段不应再有断流和生态性水量不足等问题。
4.采取合理的植物措施。应结合岸坡稳定、生态修复和自然景观要求采取植物措施,构建河岸带缓冲区,宜林地段应结合堤岸防护营造防护林带,平原水系、山区河滨带和洲滩、湿地优先选择具有净化水体作用的水生植物、低杆植物,湖泊植物配置宜营造湿地景观。城镇区、村庄、田野等不同河段宜营造不同的植物景观风貌,应注意四季色彩变化,可尝试一条河一个或多个植物主题。要充分考虑养护成本,乡村河段不宜配置名贵树种、大草坪等,城镇河段亦需体现自然野趣。植物措施要在充分调查分析行洪影响、洪水冲刷浸没情况等基础上合理配置,不应影响行洪安全。
5.科学清淤疏浚。河湖所沉积底泥是重要的污染源,又是水生态环境的有机组成部分,应科学分析、合理确定清淤方式和清淤规模,避免清淤过度。山丘区河流不宜大规模清淤疏浚,确有必要的须进行防洪安全和生态影响分析论证,杜绝借清淤疏浚盗采河道砂石资源。清淤前应进行淤泥的勘察、测量和检测,重点排查重污染行业,确定污染源的污染物类型、污染状况和污染来源。清淤原则上安排在非汛期施工,严格控制清淤范围,山丘区河道施工顺序应遵循先上游、再下游、先支流、再干流原则,平原区河道应考虑集中连片水网整体清淤。底泥处置应遵循“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根据底泥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特性,确定底泥的处置方式。
(三)河湖管护设施建设。
1.完善监测、监控设施。山丘区中小流域内镇区防洪控制断面宜设置水位、流量监测设施。平原河道内镇区防洪控制断面、重要圩区、重要水利工程等处宜设置水位监测设施。在水位流量监测点、管理房、水闸、泵站、重要堰坝、险工险段等河湖重要位置布设必要的视频监控设施。监测、监控设施应能够自动采集、长期自记、自动传输、统一汇聚共享。监测、监控设施应按照流域区域整体考虑,尽量与河湖治理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2.完善管护标识标牌。探索建立涵盖安全警示、河湖长制、工程特性、建设情况、水情宣传、交通指示、文化标示等标识标牌系统,并且注意尽量结合各地特色,做到美观、耐用。加强河湖定界设施建设,可采用连续低矮的物理隔断、界桩等措施将河湖划界成果落地。
3.合理设置管护用房。充分改造利用现有管理用房,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有关规定,增设必要的管理用房。管理用房功能应尽可能多样化,遵循节能、绿色、环保等原则,与河长制管理要求、水情教育、水文化展示、便民、全域旅游、休闲驿站等配套设施相结合,做到外形美观、功能多样、经济实用。
4.保持防汛管护道路畅通。在现有防汛道路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新建堤岸道路、乡村道路等贯通防汛抢险道路,满足河流巡查管护等需要,同时尽量兼顾沿河沿湖两岸居民生产生活的需求。
(四)亲水便民设施建设。
1.合理布设滨水滨岸慢行道。慢行道宜利用堤岸进行布设,堤岸顶慢行道可结合防汛道路,堤岸脚部慢行道应结合防冲功能布置,并考虑行人的安全与舒适度。路面材料应结合功能需要进行选择,乡野段道路宜选择自然生态材料。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慢行道应与当地整体自然环境协调,不宜千篇一律按照绿道设计规范设计,不宜大量采用彩色路面,人迹罕至、山体侧河段和鸟类等动物栖息地不宜设置慢行道,宽度较窄的河流不宜两侧设置慢行道。
2.合理建设滨水滨岸小公园。在重要节点处可结合需求在居民集居区域或结合古桥、古堰、古树、古村落等布置滨水滨岸小公园,适当考虑居民休闲、健身、文化交流、观赏等综合功能。滩地公园设施不得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岸上公园与市政公园共建共管时不得影响河道管理功能。
3.合理布置亲水便民配套设施。在居民较集中的位置可结合浣洗、取水、驳船等功能布置相应的河埠头、小码头、垂钓点等设施;在人流量比较集中的位置可设置遮阳避雨设施。在重要节点上可考虑照明、公厕等公共基础设施。
(五)河湖水文化建设。
1.开展河湖文化专项调查。河湖文化挖掘和文化设施建设是美丽河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体现河湖内在美的必要条件,可从以下四个途径进行调查挖掘:一是古河流工程和古治水人、治水事,二是当代现代河流特色工程、治水事迹,三是河流腹地的流域人文,四是特色创新类文化。省、市、县级的母亲河(湖)原则上都要开展水文化调查挖掘和整理工作。
2.保护传承展示古代水文化。对古桥、古堰、古渡口、古闸、古堤、古河道、古塘、古井、古水庙等古水利工程以及古代治水人物、故事、诗词文章进行挖掘整理,对现存的古迹进行保护、修复和文化设施建设,对已经不存在的重点古工程,可考虑进行文化艺术性展示。
3.彰显当代现代治水成效和治水精神。对当代现代河流上的特色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成效以及建设人物、故事等进行文化艺术性展示。在河流廊道与其腹地交通交汇点上,可考虑设置流域、区域特色文化的导引设施,既作为旅游交通导引,又丰满了河流廊道的文化元素,为全域旅游提供水文化支撑。
4.特色创新类文化。根据规划或概念方案确定的河湖特色定位,打造有文化记忆、诗情画意、休闲野趣、浪漫情怀、健康生态等主题的河湖特色。
5. 文化设施策划与展示。文化设施形式可为石、碑、亭、廊、墙、牌、馆、像等,内容可为物、字、图、文、影等,需要选择合理的位置、形式、内容进行展示,并且符合美观性、易读性和耐久性要求。
(六)其他工程建设。为进一步提升河湖治理成效,河湖治理设计、建设还可包括水污染防治、产业配套、市政公园、景观提升等非水利功能的内容。超出河道管理范围以及超出河湖安全、生态、管护、文化、便民等水利功能的投资不纳入河湖治理水利估(概)算内容。
四、加强美丽河湖建设项目过程管理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河湖治理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指导,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方案。省级层面要加强美丽河湖建设总体指导,全力推进主要江河、主要平原排涝等工程前期审批,强化过程服务指导和培训。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项目督促指导,深入开展美丽河湖治理工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落实整改。项目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具体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以问题需求为导向,不断总结经验加强研究,进一步夯实美丽河湖建设理论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各设区市可结合流域、区域特点,针对山丘源头河流、平原河网水系、滨海入海河流及城镇河段、乡村河段、源头河段等不同特点,制定美丽河湖建设标准,塑造本地区河流治理特色。
(二)强化过程管理。在规划阶段,应充分体现民生水利、资源水利和生态水利等现代化水利要求,积极践行多规融合,在保障流域防洪安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尤其要加强中小河流规划阶段防洪保护区调查,合理确定防洪标准,留足洪水蓄滞空间,禁止小片区、非重要防护保护区高标准设防。积极开展河湖治理概念方案设计,充分梳理河湖沿线自然、人文、产业等要素,分析问题与社会服务需求,挖掘凝练河湖特色定位和目标任务,分类展示河流湖泊安全提升、生态修复、管护设施、亲水便民设施、文化设施等布局,对滨水公园等重要节点和滨水慢行系统、植物等重要专项进行概念设计,尺度较大的河流宜根据实施河段逐段细化,不应将概念方案编制成纯粹的景观设计方案。
在可研初设阶段,应按照河流规划、概念方案有关要求,进行系统设计。禁止未做防洪、生态、文化和社会服务需求等深入调查就仓促开展设计工作,不应将河湖治理设计简单地归结为堤岸、堰坝工程或景观工程的设计。在相关编制规程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和增加章节内容,治理措施的分类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的分类方法,可分为河湖防洪安全、生态保护和修复、管护、亲水便民、文化等水利措施,超出水利功能和河湖管理范围的景观提升、水污染防治、市政配套等作为非水利措施。进一步重视地勘、测量工作,可借助无人机等作为查勘、设计的辅助手段。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小城镇建设等项目涉及河道整治的,项目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和指导服务。
在工程建设阶段,应按照“高水平、高质量”建设美丽河湖要求,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并落实整改措施,加快推进工程建设和验收工作,积极鼓励各地采用PPP模式、EPC总承包模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生态保护工作,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减少机械化施工对生态的破坏,保护与修复好岸坡植被、滩地、滩林、卵石滩等生态资源,尽量避开动植物生长、繁衍等敏感期进行施工。
本文件自2018年6月28日起施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