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 浙安监管矿〔2018〕56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
浙安监管矿〔2018〕56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做好2018年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督促矿山企业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的落实,根据年初重点工作安排和《应急管理部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应急函〔2018〕120号)要求,决定开展一次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对象
各市安监局,有矿山的县(市、区)安监局,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含尾矿库、排土场、泥浆库)。
二、分组安排
杭州市、湖州市由应急管理部组织的督查组进行督查,嘉兴市组织自查。其他8个市由相关市安监局组成的督查组进行督查,分组情况如下:
第一组,由台州市安监局负责人带队,督查丽水市。
第二组,由绍兴市安监局负责人带队,督查舟山市。
第三组,由丽水市安监局负责人带队,督查绍兴市。
第四组,由金华市安监局负责人带队,督查台州市。
第五组,由温州市安监局负责人带队,督查金华市。
第六组,由衢州市安监局负责人带队,督查温州市。
第七组,由舟山市安监局负责人带队,督查宁波市。
第八组,由宁波市安监局负责人带队,督查衢州市。
各督查组由带队负责人组建,成员为相关市、县(市、区)安监局矿山安全监管干部,可邀请专家参加;每个督查组人数控制在3-5人。
三、督查时间
6月中旬到7月底。每个市督查3到4天,具体督查时间由督查组长单位与接受督查的市安监局协商确定,并告省安监局矿山处,联系人:杜良浩,联系电话:0571-87053079。
四、督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2018年全省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和《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当前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矿〔2018〕38号)情况。
(二)2018年矿山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具体对照附件1进行检查。
(三)各地安全监管部门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四)矿山企业现场安全情况,重点对照附件2进行检查。
五、督查工作要求
(一)各督查组要认真负责,切实做好督查工作,督查过程中,除听取有关市安监局情况汇报及查询相关资料外,每个市应抽查1-2个县(市、区)安监局、4家以上矿山企业(其中有尾矿库的查1座以上尾矿库,有地下矿山的查1家以上地下矿山)。
(二)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当地安监局依法处理。被督查市安监局要在督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形成整改情况报告,报送省安监局。
(三)督查结束后,请各督查组在一周内将督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附每个被督查单位的相关检查表(附件1、2),及时报省安监局矿山处。
(四)各督查组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