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体检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教函〔2018〕133号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体检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教函〔2018〕133号
义乌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在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问题上给予指导的报告》悉。关于“右眼义眼无眼球”是否认定为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的问题,经研究,我厅认为:教师依法履职应具备相应的身体条件,身体条件包括相应的视力条件。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中第(十一)项列举了眼科方面体检不合格的情形有: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该项列举主要考虑上述眼科疾病在眼科疾患中较为严重,且存在较大发展、迁延可能性,致盲率较高,因此患有上述疾病,难以依法履职,故判定为体检不合格。因外伤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眼球缺失等情形,完全丧失视力,同样属于不具备相应身体条件,第(十一)项虽未直接列举,但上述情形符合《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中第(十一)项规定的制定目的,应当属于眼科项目体检不合格。
另外,我厅已在《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复函》(浙教函〔2017〕60号)中给予明确:经商省卫生计生委,我厅组织了省高校招生中心体检组和省属相关医院眼科体检专家,就《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进行了充分讨论和研究,专家组成员一致认为:“单眼无眼球的情形,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应判为‘体检不合格’”。
此意见为我厅对现行《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有关条款的解释。
浙江省教育厅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