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试点地区和企业建设方案的通知 安委办〔2014〕14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试点地区和企业建设方案的通知
安委办〔2014〕14号
各有关试点地区和企业:
为深入开展全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不断探索积累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2014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试点地区和企业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4年6月9日
2014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试点地区和企业建设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要求,推动试点地区和企业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确保按时完成阶段性建设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安全监管部门不断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标准,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制定绩效评估办法,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定级分类、创新差异化监管方式,提高监管工作的实效和水平。推动企业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自查自改自报工作机制,做到班组、车间、企业自主排查治理隐患,实现“会查、会改、会报,真查、真改、真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二、实现功能
(一)政府部门。
掌握、指导、监督、考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掌握企业基本信息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详细情况,包括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隐患等信息。
2.安全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安全隐患排查相关制度标准,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绩效评估机制,指导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监督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包括隐患信息是否符合标准、整改方案是否合理、隐患是否及时整改等情况。
4.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隐患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对安全隐患治理趋势作出预测预警。
5.根据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级,根据企业不同等级在监管频次、监管内容等方面实行差异化动态监管。
(二)企业。
实现隐患排查、登记、整改、评价、销账、报告的闭环管理。
1.根据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确定企业、车间、班组的检查周期,按期开展隐患排查。
2.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进行整改,对超期未整改隐患提醒报警。
3.根据隐患整改计划,组织对整改完成的隐患进行评价验收,验收合格的隐患予以销账。
4.选择电脑、专用手机、普通手机等设备,对排查出的隐患,通过信息系统如实登记,记录详细信息。
5.通过信息系统将班组、车间、企业三级组织的隐患排查情况分别报告。
三、试点地区和企业名单
(一)试点地区。
省级试点地区:湖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市级试点地区:北京市顺义区、安徽省马鞍山市、河南省洛阳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珠海市。
(二)试点企业。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四、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省级试点地区。
1.组织制度保障。
一是成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或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下设专门的工作组,落实工作分工和责任。
二是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绩效评估机制,对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进行绩效评估。按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对所监管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2.信息系统要求。
一是统一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数据规范和数据项必须满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隐患排查治理数据规范(试行)等4项指导性技术文件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3〕15号)要求。
二是信息系统要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及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系统互联互通。
三是服务器要满足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数据交换服务器进行实时数据交换的要求。
除以上要求外,省级试点地区要确定2个以上市级试点地区,并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市级试点地区的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二)市级试点地区。
1.组织制度保障。
一是成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下设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牵头的工作组,落实工作分工和责任。
二是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绩效评估机制,对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进行绩效评估。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对所监管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评估办法见附件1)。
三是要制定奖惩制度,明确对企业自报的安全隐患不作为处罚依据,并可给予一定奖励;对不如实自报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搞安全隐患排查“两本账”的企业予以处罚。
四是完成辖区内所有企业情况摸底调查,将企业信息纳入信息系统,建立企业信息档案。
五是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标准体系。
六是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和企业实际情况,安全监管部门直接监管的行业领域企业,率先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自报,规模以上企业进入信息系统的要达到90%以上。
2.信息系统要求。
一是要实现纵向与企业和属地连通,横向与2个以上有关部门连通。
二是数据规范必须满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隐患排查治理数据规范(试行)等4项指导性技术文件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3〕15号)要求。
三是要具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基本信息系统模块及功能(见附件2);具备对企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验收、销账、报告实行闭环管理功能;具备重大隐患及超期未整改的隐患信息提醒报警功能;具备对班组、车间、企业三级排查治理的隐患分别进行统计的功能。
四是进入信息系统的企业,每月报告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重大事故隐患要随时报告,并附带图像等信息。报告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项,在满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项交换标准的基础上,其数据项的空项率不得高于数据项总数的10%。
五是企业要报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排查周期。
六是服务器要满足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数据交换服务器进行实时数据交换的要求。
七是要开发与电脑端相适应的移动终端查报软件,信息系统要支持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报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
(三)试点企业。
1.组织制度保障。
一是要成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应由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以上领导担任。
二是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明确企业、车间、班组安全隐患排查的周期。
三是要建立安全隐患查报的奖惩制度,对主动查报隐患的员工予以奖励。
四是根据企业实际,制定细化到班组、岗位的排查标准。
五是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教育培训,使每个员工掌握自身岗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内容。
2.信息系统要求。
一是要具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基本信息系统模块及功能(见附件2);具备隐患的排查、治理、验收、销账、报告的闭环管理功能;具备重大隐患及超期未整改的隐患信息提醒报警功能;具备对班组、车间、企业三级排查治理的隐患分别进行统计的功能。
二是信息系统的数据项内容必须满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3〕148号)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取数据项的基本要求。
三是要利用信息系统电脑端和手机等移动终端软件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配合完善软件功能。
四是纳入信息系统报告范围的下属企业要达到试点板块企业总数的90%以上。报告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数据项的空项率不得高于数据项总数的10%。
五是企业每月至少报告一次排查出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要随时报告,并附带图像等信息。
六是试点企业总部要满足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进行实时数据交换的要求。
五、时间安排
(一)2014年6月。
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有关制度;完善信息系统功能,开发移动终端查报软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二)2014年7-9月。
推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工作组到各试点地区、企业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开展工作。各试点地区和企业隐患排查数据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实现实时交换。
(三)2014年10月。
各试点地区和企业进行总结自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进行阶段性验收。
(四)2014年11-12月。
总结试点工作,组织召开全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现场推进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