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 杭政函〔2016〕110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
杭政函〔2016〕1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一次峰会(以下简称G20峰会)顺利举行,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为保障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一次峰会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G20峰会筹备、举办等期间,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花爆竹采取临时性安全管理措施。有关事项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网点经营者应当对库存的烟花爆竹予以封存。必要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登记、封存等临时性管理措施。
三、除筹备和举办G20峰会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四、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决定所称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
六、本决定施行日期为公布之日至2016年9月6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