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小化工企业关闭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3〕141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小化工企业关闭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3〕141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小化工企业关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3〕10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全面排摸
近年来,我省经过多轮的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搬迁关闭工作,严格执行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区入园”的要求,有力改善了化工企业周边安全条件。但是部分化工产业“低、小、散”的特征以及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导致了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和不符合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仍有出现,造成了较大的区域安全风险。各级安监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结合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彻底、细致的清查辖区内小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特别是租借厂房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情况,建立企业安全监管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突出重点,明确要求
根据我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搬迁关闭计划,今明两年还需完成32家企业的搬迁关闭任务。有关市要把上述任务作为贯彻《通知》要求、推进小化工企业关闭的中心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搬迁关闭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3〕68号)明确的时间要求、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推进力度,加快进度,确保相关企业按时按要求实施搬迁关闭。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关闭的,一律落实停产搬迁措施。同时,要根据危险化学品领域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三年整治和本次小化工企业排摸的情况,对规划不符且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化工企业,要督促其明确搬迁、转产或关闭计划;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立即下达停产指令,并依法提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
三、加强监管,落实责任
小化工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洼地,特别是当前正值高温台风季节,各地要根据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要求,对小化工企业进行一次彻底的安全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企业。要督促小化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人员安全培训,加强风险管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落实防雷防静电措施,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对已确定搬迁关闭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强化安全监管,防止过渡期间降低安全条件,必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对处于停产、转产过程中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及时掌握企业动态,严防出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对已关闭危险化学品企业督促做好生产装置的拆除工作,并及时上报省局依法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积极申请财政补贴,推动搬迁关闭工作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231号)的有关规定,小化工企业的关闭属于资金补助重点支持的范围。各级安监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力争将搬迁关闭的化工企业列入本地区关闭小企业的年度计划,争取财政资金的支持,积极推进化工企业的搬迁关闭工作。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