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等两份文件的通知 浙质监发〔2018〕70号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等两份文件的通知
浙质监发〔2018〕70号
各市及义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6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196号令废止《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由于上位法已废止,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浙质发〔2010〕61号)和《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机构确定工作规范(试行)》(浙质监发〔2011〕216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