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低丘缓坡开发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16〕8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低丘缓坡开发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16〕8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低丘缓坡开发利用工作,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9部门关于开展“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1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5〕1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落实“耕地要保护、生态更优美、项目见成效、人民得实惠”的工作要求,力争用五年时间,进一步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强化耕地保护、深化节约用地,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多赢目标。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营造共同推进的浓厚氛围。
2.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摸清低丘缓坡资源禀赋,强化与各类规划的衔接,科学合理确定低丘缓坡开发利用项目的布局、规模、用途和时序。
3.节约集约、因地制宜。严格遵循节约集约用地标准,坚决摒弃“削峰填谷、大开大挖”模式,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开展项目建设,切实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圈地”行为。
4.生态优先、保建并重。将地质灾害和水土流失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置于优先位置,加大林相改造、水土保持、景观营造的力度,确保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成果符合我市“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要求。
二、推进低丘缓坡有效开发利用
(一)控制标准,合理开发。
1.把握开发条件。低丘缓坡开发利用应以坡度15°以下、海拔500米以下的林地、园地、未利用地和少量低质耕地为主,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20%以下,严格做到少占、不占优质耕地特别是水田。
2.明确产业定位。低丘缓坡开发利用项目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产业定位适宜低丘缓坡地区。积极探索“台地产业、坡地村镇”的低丘缓坡土地利用新模式,合理安排绿色环保产业、基础设施、城镇建设、农村建设以及旅游养生养老等符合低丘缓坡开发实际的具体建设项目,重点鼓励发展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信息经济产业以及“互联网+”等新产业、新业态为主的建设项目。
3.确保绿色开发。低丘缓坡开发利用项目用地应符合占用林地审批条件,符合水土保持和环境生态要求,不得涉及饮用水源保护等生态敏感区、地质灾害隐患和高发易发区、山洪沟道、Ⅰ级保护林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等区域。低丘缓坡开发利用项目用地报批前,必须做好环保部门意见征求、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地质灾害防治危险性评估等前期工作,确保环境、生态、水土、地质等方面的安全。
(二)编制计划,保障指标。
1.编制专项计划。各区、县(市)政府要深入开展低丘缓坡资源禀赋调查评价,查清资源分布、面积、权属、现状、开发潜力等情况,落实低丘缓坡重点发展区块和拟建设项目;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林地保护利用、水土保持等相关规划为指导,编制《低丘缓坡开发利用专项行动计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专项行动计划》),明确开发规模、规划内容、建设时序等,有计划、有步骤推进低丘缓坡开发利用工作。
在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过程中,应妥善安排已明确的低丘缓坡开发利用项目,落实用地空间;对尚未明确但已列入《专项行动计划》的低丘缓坡重点发展区块和拟建设项目,符合规划预留指标使用条件的,可以使用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指标。
2.安排新增用地。各区、县(市)政府应进一步强化对低丘缓坡开发利用项目的用地保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用于低丘缓坡项目,并按照精准投放的原则,重点向占用耕地少、投资大、效益好的项目倾斜。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与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情况相挂钩,对每年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指标占新增建设用地指标50%以上的区、县(市),市本级予以新增用地指标奖励。
3.保障占林指标。在依法严格保护林地的前提下,低丘缓坡开发利用项目用地涉及占用林地的,应相应安排专项占用林地定额,支持项目区内林相改造和建设,按相关规定对省级公益林进行局部调整。
(三)统筹管理,优化方式。
1.分类管理项目。低丘缓坡开发利用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项目,按建设用地管理要求,其用地应依法办理农转用和征收(收回)手续;属于非建设占用、不固化地面、不破坏耕作层的生态保留用地项目,不征收(收回)、不转用项目用地,按现有土地用途管理,由项目单位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用地关系;属于项目配套供电、供水、通讯、厕所、污水处理、道路、栈道、步道、亭台、索道缆车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根据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分别纳入市政用地、公园用地、农村道路、林业生产设施用地等进行管理。
2.合理确定开发强度。低丘缓坡开发利用项目涉及对历史文化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或建筑设计有特殊要求的山边、湖边、河边等地域的,应根据城乡建设规划和低丘缓坡开发利用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项目用地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开发强度控制标准,按照经当地规划部门论证并批准的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供地。
3.优化供地方式。低丘缓坡开发利用中,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民生公益等方面的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涉及农村宅基地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等项目,以使用集体土地方式供地;涉及经营性用途的项目,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市场竞争的前提下,报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后,可结合开发利用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设置相应的土地供应前置条件;涉及综合用途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立项和规划情况分宗出让土地,对属于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的项目,也可按照一宗土地实行整体出让供应的方式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对开发利用废弃矿山等低效利用土地的项目,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其建设用地可依法办理协议出让(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除外)。
(四)加强扶持,鼓励创优。
对实际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亩均投资在25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在20万元以上的绿色环保产业项目,实际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亩均投资在20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在15万元以上的旅游养生养老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小城市培育、中心镇建设和特色小镇建设项目,城乡统筹建设、杭派民居示范村创建和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以及列入《专项行动计划》的基础设施、民生保障等项目,由市本级给予政策扶持:
1.优先支持用地用林指标。市本级按年度落实专项新增用地指标、占用林地指标以及公益林调整规模,支持项目用地报批,专项新增用地指标、占用林地指标原则上按照市、县1:1的比例配比,特殊重大项目可提高市本级比例。
2.允许单独组件申请规划局部调整。允许低丘缓坡开发利用项目单独组件申请土地规划局部调整,不计入项目所在乡镇(街道)的年度规划局部调整次数。
3.优先落实其他扶持政策。在同等条件下,由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政策要求优先予以立项,优先安排列入各类市级示范创建工程,优先落实补助或奖励资金。
申报市本级政策扶持的项目,应符合各类规划条件,并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防治危险性评估等必要的前期工作。申请材料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市级有关部门进行评估论证。通过市级评估论证的项目,由市级有关部门根据项目前期进展情况,及时落实市本级扶持政策。
三、加强机制保障
(一)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
建立由市、区县(市)国土资源、发改、建设、规划、环保、林水、财政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低丘缓坡综合利用工作联动机制,分工协作、统筹协调低丘缓坡开发利用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协调低丘缓坡开发利用的计划编制、政策起草等具体工作,落实项目建设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低丘缓坡开发利用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督促建设单位落实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做好低丘缓坡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规划、设计审批和批后监管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低丘缓坡开发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林水部门:负责低丘缓坡开发利用项目的占用林地保障工作,指导和监督防洪、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
财政部门:负责协调做好政府投资低丘缓坡开发利用项目资金的筹集安排和使用监管工作,落实各类示范创建工程的资金支持。
农办、经信、旅游、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低丘缓坡开发利用项目的资源调查、建设规划、项目申报以及后续监管等工作。
(二)严格落实项目后续监管。
各区、县(市)要合理制定低丘缓坡开发利用项目准入机制,完善监管平台、项目台账和数据库,并实施项目建设全过程动态监管,发现违法占用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违法进行“小产权房”交易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快从重予以处罚。除依法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外,其余低丘缓坡开发利用项目的土地供应文件中均应明确约定,整宗或部分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的,应由政府收回,重新依法供应。对历史违法用地,符合相关规划的,必须依法处置到位后方可补办用地手续。对“小产权房”用地,不得以任何方式补办土地审批手续。
(三)切实加强市级评估督查。
市级相关部门要联合建立低丘缓坡开发利用绩效评估制度,强化项目跟踪评估、监督监管及结果反馈机制,对市本级给予政策支持但未按期完成建设用地开发的项目,相应扣减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同时,建立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推进机制,为严守耕地红线、强化用地保障、扩大有效投资积极探索“保护与保障并举”的土地利用管理新途径。
本意见自2016年8月26日起施行,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