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渣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6〕51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渣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6〕5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工程渣土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19日
杭州市工程渣土管理实施办法
为深入开展打造“美丽杭州”、建设“两美浙江”示范区环境秩序治理行动,强化工程渣土(含泥浆、建筑垃圾等,下同)综合管理,推进工程渣土资源化和减量化,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139号)、《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2号)、《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3号)等相关规章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工程渣土管理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二、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市域统筹、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原则,强化部门协作,开展联合执法,通过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渣土车辆(含船舶,下同)运输、工程渣土处置等管理,落实文明施工要求,拓宽消纳渠道,有效遏制工程渣土运输过程中出现的超载超限、抛洒滴漏以及随意倾倒等违法行为,形成“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处置规范有序、执法查处严厉”的工程渣土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工程渣土资源化和减量化工作目标。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工程渣土源头管理。
1.加强工程渣土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工程渣土处置核准制度。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对工程项目的渣土出土总量、回填利用量进行全面准确测算,向所在区、县(市)工程渣土管理部门申办处置手续,并委托有资质的运输企业运输、处置工程渣土。
2.规范建设工地管理。严格施工工地出入口、运输车辆清洗和泥浆处置现场规范化管理,强化工程渣土源头出土管控。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并保证施工过程中相关配套设施正常运行。
(1)建设工地出入口应安装远程监控系统,并接入区、县(市)工程渣土综合管控信息平台;
(2)占地规模20亩(含)以上或建筑体量10万方(含)以上的建设工地应在工地内设置泥浆固化处理设备,实现泥浆就地处理;
(3)占地规模20亩以下或建筑体量10万方以下的建设工地应实施泥浆规范化集中处置,并与泥浆规范处置点签订处置合同;
确实无法达到上述要求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3.落实建设工地工程渣土管理责任。加强施工工地源头监管,落实建设施工(拆除)单位工程渣土管理主体责任和项目经理责任制,严格运输车辆管理,禁止无渣土处置证、准运证、车辆通行证及密闭装置破损、顶盖不封闭、遮挡污损号牌、车身不洁、车轮带泥等不符合要求的车辆驶出施工工地。对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建设施工(拆除)单位或项目经理,建设部门、拆房(拆违)管理部门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4.加强建筑垃圾收集管理。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减量化处理,减少建设工地现场扬尘。因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装修)垃圾,须指定地点堆放,并委托专业服务单位清运。
(二)加强工程渣土运输管理。
1.加强运输企业(船舶经营人,下同)资格管理。严格工程渣土运输市场准入,规范准运证、处置证、通行证等手续办理和审核流程。从事工程渣土道路运输的企业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具备一定的运输规模和经营能力,并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从事工程渣土水路运输的船舶,必须取得有效的船舶证书、水路营运许可和工程渣土准运证,其中运输泥浆的船舶应提供由相应资质的船舶设计单位出具的稳性计算书。
2.推进运输车辆规范管理。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符合密闭化标准,具备货箱举升定位、限速限载、右转监控等功能。工程渣土运输船舶须安装定位系统。同一运输企业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须实施“八统一”[统一颜色和安装顶灯;统一安装定位系统;统一安装可视化设备;统一安装转弯呼叫语音提示设备;统一安装具备反光功能的放大号牌;统一安装两侧及后部防护栏;统一粘贴反光标识;统一在驾驶室(区)门两侧喷涂单位名称、总质量、核定载质量、核定载客人数、栏板高度]。逐步推进新型车辆应用,分阶段淘汰现有改装车辆,实现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的更新升级。
3.加大违法车辆处罚力度。建立严格的责任倒查机制和源头追究机制,严厉打击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非法改装拼装、超载超限超速、无证运输及抛洒滴漏等违法行为。利用各类视频监控系统,加大对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非现场监控力度,依法追查违法违规运输源头;根据车辆违章程度倒查运输企业责任,并依法追究建设工地单位责任。
(三)加强工程渣土处置管理。
1.推进工程渣土资源化综合利用。各相关部门要研究出台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相关补贴和产品推广的扶持政策,推进工程渣土资源化再生利用产业稳定发展。各地应结合本地建设项目,建立1—2处临时再生资源利用点,并做好再生利用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各地工程项目产生的工程渣土,原则上由市场自我平衡;政府重点项目产生的工程渣土,难以自我平衡的,可由全市统筹协调处置。
2.提高泥浆处置能力。推广泥浆泥水分离技术运用,鼓励社会资本利用新设备和新技术,通过脱水干化技术,将泥浆转化为干泥和水后再分别处理,解决泥浆处置难题。各地应建立至少1处泥浆泥水分离点,并加大对违法处置泥浆行为的查处力度。
3.合理规划工程渣土处置场所。市规划部门要将工程渣土处置规划纳入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并在城市详细规划中落实相关用地,配合各地政府加快推进工程渣土专业处置场地及储运场地的规划选址工作。渣土储运场地应具备工程渣土初步分类、资源利用和中转等功能。
4.实行工程渣土处置场地统筹规范管理。加强工程渣土处置场地的登记管理,对工程渣土处置场地(含水路临时中转作业点),实行属地管理、统筹使用。
临时再生资源利用点、泥浆泥水分离点、渣土水路运输临时中转作业点应实施路面硬化,配齐环境保护、视频监控、安全警示等设施,并制定相关安全作业和防污染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措施。
(四)完善工作机制。
1.完善联动机制。借助智慧城管网络,搭建由各级工程渣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各职能部门资源共享的工程渣土综合管控信息平台。加强部门联动,各级工程渣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违法行为抄告至相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依法作出处理;优化运输企业资格管理,工程渣土准运证、处置证、车辆通行证办理,处置场地审核等工作流程;落实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将企业及车辆违法违规情况和接受行政处罚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平台。
2.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乡镇(街道)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措施,做到守土有责;对本辖区内设置工程渣土处置场地出具意见,并负责对已设置的工程渣土消纳场地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辖区范围拆房(拆违)工地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依法查处违规处置工程渣土的单位。各乡镇(街道)要落实人员资金,实行值班巡查制度,设置管理岗亭、路障等必要设施;对群众举报、投诉和反映集中的工程渣土管理问题,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并将违法案件及时移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3.加强行业规范自律。引导建立工程渣土管理行业协会,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律运行”的要求,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工程渣土运输企业落实密闭化管理要求和“八统一”规定,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发挥行业协会对工程渣土运输企业、车辆规范运行的监督作用,由行业协会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签订《规范处置工程渣土责任公约》,明确规范工程渣土处置的责任、义务。
4.强化舆论宣传监督。充分发挥电视台、电台、报纸等主流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工程渣土车辆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工程车辆超载超限、抛洒滴漏、乱倒渣土等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定期曝光违法企业及典型案例,切实提高建设施工企业、运输企业及驾驶人的自觉守法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工作的舆论氛围。强化事前引导,通过上门走访、召开座谈会、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对企业进行面对面的宣传教育,督促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即查即改。对随意倾倒工程渣土等违法行为开展有奖举报活动,发动全社会参与,营造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工程渣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工程渣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和检查督促工作。市工程渣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委)负责全市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的政策制定、日常协调和督查检查工作。各地要成立相应的工程渣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创新管理举措,组织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工程渣土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地工程渣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设立办公室,抽调建设、城管、交通、交警等职能部门人员进行集中办公,制定工程渣土整治方案,组织多部门开展联合整治,并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工程渣土管理宣传力度。
(二)加强工作保障。
公安部门要维护工程渣土管理执法现场的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确保良好的执法环境;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对聚众滋事、阻挠执法、恶意堵车、强行闯关或以暴力手段抗拒执法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从快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财政部门要在工程渣土管理经费上给予支持,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正常支出范围。
(三)加强工作监督。
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履行部门职责,统一部署,认真实施,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市工程渣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对各区、县(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本办法自2016年5月20日起实施,由市工程渣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