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重大会展活动备案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8〕60号
2018-05-02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重大会展活动备案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8〕6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重大会展活动备案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日

 
杭州市重大会展活动备案办法

为更好地对在我市举办的重大会展活动提供相应的资金扶持和公共服务,规范市场管理,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根据《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会展活动,属重大会展活动,应向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市会展办)备案:
(一)150人以上(“以上”“以下”含本数,下同)参加的国内会议、50人以上且有三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人员参加的国际会议;
(二)在专业场馆举办的,展览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展销活动;
(三)单场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群众性体育活动、1000人(包括观众在内)以上的竞技类体育赛事;
(四)单场次观众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演艺活动;
(五)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的节庆活动;
(六)国际组织机构、全国性社团组织和国际、国内500强企业举办的各类会展活动。
二、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或受其书面委托进行备案的单位(以下简称受委托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在本市举办的重大会展活动报市会展办备案。临时决定举办的,应当于会展活动举办前30日报市会展办备案。
三、举办单位或受委托单位通过杭州市会展办官方网站填报《杭州市重大会展活动备案表》,并附举办单位营业执照(商务登记)、活动策划方案及会展活动场地预约证明等材料的电子文件。
四、市会展办在收到举办单位或受委托单位的重大会展活动报备材料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杭州市会展办官方网站,以列入杭州市重大会展活动备案目录的形式予以确认;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于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方式告知会展活动举办单位理由。
五、对已备案的重大会展活动,市会展办将通报给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为其提供宣传推介、信息咨询和协助办理手续等服务,并作为其申请全市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依据。
六、重大会展活动备案目录信息发布后,举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名称、范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者取消会展活动。确需变更或取消的,应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或者取消手续,并在原定活动举办前15日通过杭州市会展办官方网站填报《杭州市重大会展活动备案变更申报表》。
七、本办法所指备案不能代替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许可,举办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八、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重大会展活动备案办法。
本办法自2018年6月3日起施行。由市会展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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