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4〕12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4〕123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复议问题的紧急请示(渝劳社文〔2004〕4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4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