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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2016-04-18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16年4月18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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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 司发通〔1999〕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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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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