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嗅觉障碍伤残评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浙司办〔2012〕21号
关于印发《嗅觉障碍伤残评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浙司办〔2012〕21号
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
现将《嗅觉障碍伤残评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指导司法鉴定机构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司法鉴定管理处。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2年3月16日
嗅觉障碍伤残评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
2012年2月16日,省司法厅、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会同司法鉴定专家召开嗅觉障碍伤残评定业务研讨会,对颅脑损伤后遗留嗅觉障碍的伤残评定工作进行研究。现纪要如下:
一、鉴于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道标》)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人标》)中,均未设置嗅觉障碍评残的相应条款,且嗅觉障碍的成因、机制复杂,对嗅觉障碍的鉴定尚缺乏客观、规范的检验方法和判定标准,根据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要求,对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所致颅脑损伤遗留嗅觉障碍的,不予评定伤残等级。
二、工伤所致颅脑损伤遗留的嗅觉障碍,应具有明确的颅脑损伤病理基础,并有影像学检查确证,经法医临床学检查达到“嗅觉丧失”程度的,可依照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十级(第31条)规定进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