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的通知 法发〔2016〕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的通知
法发〔201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认真研判和广泛征求意见后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总体目标,全面强化各项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对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思路、主要任务及组织保障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
现将《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9日
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
2016年3月13日,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时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这是人民法院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是人民法院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应有之义,是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极大鞭策和鼓舞。各级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为民意识,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全力推进各项执行工作健康快速发展,确保在两到三年期限内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与评价体系
(一)总体目标
全面推进执行体制、执行机制、执行模式改革,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执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化执行查控体系、执行管理体系、执行指挥体系及执行信用惩戒体系,不断完善执行规范体系及各种配套措施,破解执行难题,补齐执行短板,在两到三年内实现以下目标: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二)评价体系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研究制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评价体系,确定两到三年内解决执行难的具体目标及指标体系,广泛征求意见后向社会公开发布。两到三年期限届满前由该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参与单位按照既定的评价体系进行效果评估,向社会发布评估结果。
二、基本解决执行难应坚持的原则
基本解决执行难,要把握新时期执行工作基本规律,坚持问题导向,秉持发展理念,系统设计、整体布局、突出重点、多措并举。
1.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方向。要始终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积极主动向党委汇报解决执行难的各项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帮助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同时也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开拓进取,积极作为,按照总体要求和部署坚持不懈狠抓落实。
2.加强顶层设计,鼓励改革创新。最高人民法院要立足中国国情,科学谋划解决执行难的顶层设计。作为有益补充,各地法院要紧紧围绕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增强司法公信力目标,在执行理念、执行方式、执行管理等方面勇于探索、大胆创新,不断积累解决执行难的实践经验。
3.实行整体推进,强调重点突破。解决执行难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必须整体布局、有序推进,同时也要突出重点,集中精力破解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瓶颈和障碍,确保各项工作部署顺利进行。
4.坚持标本兼治,注重长远发展。破解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多措并举、标本兼治。既要立足现实,着力解决当前工作推进中的突出问题;也要着眼长远,从影响执行难的全局性问题入手,积极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破产、保险、救助等制度完善,谋划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治本之策。
三、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主要任务
基本解决执行难,要坚持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着力强化执行规范化建设和专业化建设,切实完善执行体制机制,努力实现执行工作各个领域的深刻变革。
(一)实现执行模式改革
全力推进执行信息化进程,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畅通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发现渠道,基本改变“登门临柜”查人找物的传统模式,真正破解查人找物传统执行难题。
1.实现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全覆盖。建成以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为核心、以地方各级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为补充、覆盖全国地域存款及其他金融产品、车辆、证券、股权、房地产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实现全国四级法院互联互通、全面应用,所有负责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执行人员均能熟练使用系统,快速查找、控制所承办案件的被执行人及其财产。
2.强力惩戒失信被执行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战略部署,制定出台关于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机制的意见,不断拓展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的范围和深度。确保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等44家单位达成的联合惩戒合作协议落地生根,形成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手段联合信用惩戒工作新常态,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无处逃遁,迫使其自动履行法定义务。
3.拓宽被执行财产发现渠道。严格落实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对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被执行人依法进行制裁;探索、推行委托审计调查、委托律师调查、悬赏举报等制度,最大限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
(二)实现执行体制改革
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完善司法管理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要求,蹄疾步稳推进执行体制改革,让改革成果更多惠及执行当事人,促进解决执行难。
4.实行执行权和审判权科学合理分离。进一步优化执行权的科学配置,设立执行裁判庭,审理执行程序中涉及实体权利的重大事实和法律争议,形成审判权对执行权的有效制约和监督。
5.强化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依托执行指挥系统,强化全国四级法院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体制,规范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异地交叉执行的提起和审批程序,提高执行实施效率。
6.探索改革基层法院执行机构设置。采取两种模式进行试点:一是中级人民法院打破行政区划设立执行分局、负责执行实施原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二是强化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对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实施案件、执行装备的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职能,在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方面进行探索。
(三)实现执行管理改革
要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托,强化对执行程序各个环节的监督制约,严格规范执行行为,切实提高执行效率,努力增强司法公信力。
7.全面运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四级法院一体化的执行案件办案平台、案件节点管理系统,强化节点管控,自动生成、公开相关流程信息,形成执行法院、上级法院、当事人对执行案件多位一体的监督功能,堵塞廉政漏洞,有效解决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等失范执行、违法执行问题。
8.开展执行案款专项清理活动。在全国法院部署开展执行案款专项清理,集中解决执行案款管理中的历史遗留问题。通过清理活动建章立制,制定出台执行案款管理办法,全面实现执行款物的信息化管理,确保对执行案款的流转与发放透明高效,全程留痕、全程公开。
9.推动建立执行救助制度。积极推动普遍建立执行救助制度,结合执行案款清理工作,研究扩充救助资金来源,充分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彰显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核心宗旨。
(四)实现财产处置改革
要针对当前经济增速放缓、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形势,树立互联网思维,加大被执行财产的处置力度,及时、有效兑现债权人权益。
10.推行网络司法评估管理。对拟处置的被执行人财产,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流程管理,自动筛选评估机构,按照预设的程序进行价值评估,避免暗箱操作、低值高估、高值低估等侵害执行当事人权益现象,斩断利益输送链条,为后续拍卖工作奠定基础。
11.推广网络司法拍卖。广泛推动各地法院以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被执行财产,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串通压价、恶意竞买等有损公平公正的现象,祛除权力寻租空间,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五)完善执行工作机制
要在人民法院内部深挖潜力,理顺各种关系,完善相关工作衔接机制,努力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12.建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机制。建立健全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标准和程序标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一定年限内继续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跟进措施;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后,执行法院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启动恢复执行程序;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设置专门数据库集中管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实现退出和恢复执行程序自动衔接。
13.完善保全和先予执行协调配合机制。在立案阶段强化执行风险告知和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提示,支持、鼓励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做好保全申请与执行查控系统的有序衔接,提高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及时性、有效性,以保全促调解、促和解、促执行,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降低申请执行人权利落空的风险。
14.建立和完善行为执行机制。加强对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强制执行的专题研究,有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对行为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难题,出台相关指导意见。
15.建立执行与破产有序衔接机制。将被执行人中大量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的“僵尸企业”依法转入破产程序,充分发挥破产法律制度消化执行积案、缓解执行难的功能,促进市场经济按照规律健康有序发展。
16.完善异地执行协作机制。树立全国执行一盘棋的理念,总结推广各地法院之间开展异地执行协作的经验,修改完善委托执行规定,以执行事项委托为主,建立全国统一的协作协助执行工作机制。
17.建立繁简分流办案机制。根据执行案件财产查找、争议解决、拍卖处置等环节的难易程度,结合执行人员的个人专长,建立和完善案件分配、人员组合机制,最大限度发挥执行人员个人优势和人民法院集体优势。
18.完善执行纠错机制。建立执行与赔偿的联动对接机制,对国家赔偿审理中发现的应当由执行监督程序解决的案件,及时进行审查纠正;完善执行回转案件的执行机制,确保原执行依据被撤销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执行回转权利能够得到及时行使,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因裁判错误受到的损失。
(六)完善执行规范体系
要针对执行工作实践中执法办案的法律适用难题,着力解决执行中因法律资源不足、法律空白点多、法律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导致的执行人员规范意识淡薄、执行行为失范等现象,及时制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形成比较完善的执行工作司法解释规范体系。
19.及时出台单行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意见。出台变更追加执行主体、财产申报和财产调查、财产保全、网络司法拍卖、执行和解、仲裁裁决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参与分配、股权执行等系列单行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意见。
20.全面梳理司法解释体系。对现行执行司法解释进行系统梳理,消除矛盾冲突,填补规则漏洞,提高司法解释的系统性。
21.推动强制执行单独立法进程。配合立法机关深入开展强制执行法调研起草工作,形成比较完善的草案稿,提交立法机关审议,推动强制执行法尽快出台。
(七)完善执行监督体系
要健全和强化执行监督体系,从内到外、从上至下全方位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制约,确保执行权高效、廉洁、有序运行。
22.加强法院内部监督。最高人民法院要充分运用执行综治考核办法、执行工作约谈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切实加强和改进执行监督工作。上级法院要适时成立督查组,对下级法院应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清理执行案款、办理重点督办案件等方面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问责。
23.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向各级人大报告执行工作,邀请人大代表到法院视察,及时办理代表议案和质询,主动接受监督。
24.依法接受检察监督。与检察机关联合出台规范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规定,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对具有重大影响以及群体性、敏感性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或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案件,被执行人以暴力或其他方式抗拒执行的案件等进行监督,改善执行环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5.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全力打造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将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执行裁判文书等及时向社会公开,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案件及执行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让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
(八)完善专项治理机制
要针对严重制约和影响执行质效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反消极执行、反规避执行、反抗拒执行等整治行动,将专项治理要求转变为长期性、常态化工作机制。
26.建立反消极执行长效机制。利用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消极执行现象进行自动筛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警示、督促,经警示后在一定期限内仍消极不作为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7.建立特别案件执行长效机制。继续深化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清理专项活动,通过联合通报机制督促自动履行,推动将特殊主体的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形成破解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的合力与机制;建立涉民生案件执行常态化、随时性、优先性机制,将功夫用在平时,逐步改变每逢年节要靠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活动突击解决问题的状况。
28.建立反规避执行长效机制。持续深入开展反规避执行整治行动,提高查处规避执行行为的司法能力,完善相关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加大依法制裁力度,全面压缩规避执行行为的存在空间。
29.建立反抗拒执行长效机制。依法加大对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执行过程中及时收集、固定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抗拒执行的音视频证据,充分利用罚款、拘留强制措施,以及公诉、自诉两种渠道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责任等手段进行依法制裁,定期公布典型案例,形成打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四、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组织保障
基本解决执行难,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时间紧迫,要切实做好相关组织保障工作,确保各项安排部署有计划、按步骤顺利推进,达到预期目标。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1.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法院党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解决执行难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解决执行难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各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协调,集中各方力量,确保抓出成效。
(二)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要努力建设一支专业化、职业化、清正廉明的执行队伍,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强有力的人力支撑。
2.加强力量配备。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9〕11号)要求,合理确定和配备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比例,并确保执行人员具备必要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和任职资格,对不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现有人员进行调整,严格杜绝将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安排到执行工作岗位。
3.推行人员分类管理。在法官员额制改革中对执行部门原具备法官资格的人员要与其他业务部门同等对待;执行局及执行裁判庭的法官员额比例总体不低于其他业务部门;积极推动现有执行人员的分类管理改革,在执行机构配备法官以及法官助理、司法警察等司法辅助人员,分别落实相应待遇,分工负责行使执行权。
4.强化教育培训。始终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为核心,增强广大执行干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确保执行工作方向正确;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为关键,坚决整治执行队伍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廉洁司法;以提升业务素养为重点,鼓励和保障广大执行干警钻研执行业务、优化知识结构、强化实践锻炼,确保执行队伍的司法能力。
(三)强化物质装备建设
要进一步落实科技强院的工作方针,强化对执行工作的物质装备建设,抓好技术、经费、设备三大保障。
5.全面完成执行指挥系统建设。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全面完成执行指挥系统的软硬件建设,实现全国四级法院执行指挥系统音视频互联互通。
6.加强执行队伍装备建设。为执行机构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辆、通讯系统,给每一位从事执行实施工作的人员配备单兵执法仪以及其他必要的物质装备,加强执行人员人身安全保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到位。
(四)切实加大宣传力度
要充分认识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平台,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凝聚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推动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
7.不断宣传执行工作新成效。通过多种形式在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户外广场、社区等平台或场所,全面展示一定时期内执行工作取得的成效,扩大影响。讲究宣传策略,重点选择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惩戒失信,褒奖诚信,营造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8.宣传对执行难的理性认识。通过大力宣传,让人民群众深刻认识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丧失履行能力的案件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不属于应由人民法院解决的执行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