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协助执行奖励的若干规定(试行) 浙高法〔2008〕282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协助执行奖励的若干规定(试行)
浙高法〔2008〕282号
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精神,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协助法院执行工作作用突出的下列单位(部门)和个人,可给予物质、精神奖励:
1.积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的;
2.积极配合法院强制执行活动的;
3.积极协助法院有效化解矛盾或避免突发事件的;
4.其他协助执行工作行为的。
第二条 对协助执行的奖励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年终集中评奖或一案一奖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对需要奖励的情况及理由由执行局提出,报院长审批决定。
第四条 物质奖励金额按以下标准掌握:
协助执行的个人根据情况每次奖励一般不超过300元;
协助执行的单位(部门)根据情况每次奖励一般不超过3000元;
协助执行作用特别突出的单位(部门)、个人,奖励标准由各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五条 精神奖励可采取颁发证书、奖状,通报表彰等方式。
第六条 协助执行奖励的经费在各级法院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本省各级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8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