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 法研〔2002〕13号
2002-01-30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
法研〔2002〕13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1〕28号《关于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上述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标准可参照当地的有关标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2002年1月30日

附: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请示》内容

一、案件主要事实
人民法院在办理离退休人员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过程中,需要查封、冻结和扣划被执行人的离休金、退休金时,经常遇到劳动社会保障机构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问题。天津市高级法院针对这一问题,向本院请示。本院执行办会同研究室就该问题进行了研究,并以法研〔2002〕13号文作了答复。天津市高级法院提出上述问题,是基于以下背景:
近几年,离退休人员工资发放方式改由政府的劳动社会保障机构的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发放,协助法院执行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的义务从原来的离退休人员的工作单位转为劳动社会保障机构。人民法院对以离退休人员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对其离休金、退休金不能有效控制,案件无法得到及时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反映强烈,纷纷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而劳动社会保障机构认为离退休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养老待遇,任何单位不得扣发和代扣,劳动社会保障机构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人,以直接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的形式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为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关于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致函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请明确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抵偿债务的函》的主要内容为:近日,我部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关于养老金能否抵偿债务等问题的请示》,具体内容是:兵团农四师物资公司退休人员姜某,因爱人董某欠他人贷款未还,法院判决董某偿还,姜某承担连带责任。执行中,法院将姜某的养老金抵扣贷款,保留152元的基本生活费,并要求姜某单位协助执行。为此,兵团劳动局请示,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离退休人员的经济纠纷案时,能否判决扣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有义务协助代扣养老金。
我部认为,离退休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养老待遇,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养老金是离退休人员的"活命钱",离退休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直接关系到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任何单位不得扣发和代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机构,以直接扣发养老金的形式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离退休人员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障基金的通知》规定,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下属企业的债务。建议你厅参照该《通知》精神,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能否抵偿债务问题尽快予以明确。
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
天津市劳动社会保障局也向天津市高级法院提供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函文。针对此种情况,天津市高级法院认为: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不能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离退休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是其固定合法收入,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障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中所提到的社会保障基金的性质是不同的。对于作为被执行人的离退休人员,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人民法院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要求作为离退休人员统一发放机构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即离休金、退休金。当然,离退休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人民法院在冻结、扣划其离休金、退休金时,应当参照当地的基本养老金保障标准,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再确定适当的冻结、扣划数额。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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