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高法〔2011〕244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高法〔2011〕244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现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院立案一庭联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1年9月19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确认的诉讼活动。
第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确认和解除婚姻关系、收养关系、身份关系的;
(二)调解协议内容不明确且无法补正的;
(三)调解协议不具有可执行内容或者无法执行的;
(四)调解协议的争议标的超过一定金额的(杭州、宁波地区为300万元,其他地区为100万元);
(五)其他不宜由人民法院受理和确认的。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适用专属管辖的纠纷,选择异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选择异地调解的合理理由。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各方当事人的身份明确;
(二)有明确的确认请求;
(三)各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
(四)确认申请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五)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且属于接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司法确认申请书。口头提出申请的,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当事人签字确认;
(二)人民调解协议书原件;
(三)当事人身份证明、资格证明;
(四)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
(五)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六)各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①各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②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当事人委托第三人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代为提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说明合理理由,并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受理,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各方当事人同时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第七条 司法确认案件,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案由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第八条 司法确认案件由审判人员一人独任审查。对审判人员具有法律规定回避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第九条 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查人民调解协议,可以书面审查;也可以通知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必要时可听取相关调解员的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司法确认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
(二)调解协议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调解协议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否损害社会公序良俗;
(四)调解协议内容是否明确、规范、具体;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是否存在强迫调解或者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
(六)调解协议是否涉及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执行的案件;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或者未按时补充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可能存在恶意串通,意图采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的情形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或者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或者未按时提供材料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补充证明材料的时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自行确定,一般不超过七天,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十三条 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调解协议内容存在计算错误、文意不明等瑕疵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在不改变权利义务基本内容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调解协议内容进行补正,相关情况应当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出具终结确认程序通知书。
撤回申请或者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议生效三十日内重新申请司法确认。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一)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六)存在可变更、可撤销情形且当事人行使变更权、撤销权的;
(七)内容不明确,无法补正或者当事人拒绝补正的;
(八)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如发现调解协议部分不宜确认的,应当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同意部分确认的,可以仅就适宜确认的部分进行确认。当事人不同意部分确认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十六条 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第十七条 在审理司法确认案件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合意变更调解协议实质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诉讼调解办理;也可以建议当事人撤回申请,由人民调解组织重新调解。
第十八条 司法确认决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书作出后三日内向当事人和人民调解委员会送达。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司法确认决定书作出后,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人民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可以在决定作出后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
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收到撤销申请后,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确实存在本意见第二十条规定情形或者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的,应当作出撤销司法确认决定书。
司法确认撤销案件由审监庭办理,作出原司法确认决定的法官应当回避。
申请撤销司法确认案件编立“调撤字”案号。
第二十二条 决定书被撤销后,对依据该决定书执行的财产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回转。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经行政机关、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合法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申请确认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不适用于人民法院立案后的委托调解和邀请调解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新颁布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准。
附件一
司法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XXX和申请人XXX之间的 纠纷于 年 月 日经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写明调解协议内容,或者将调解协议作为附件)
现请求XXX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司法确认。
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
XXX人民法院
附: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一份
申请人XXX
申请人XXX
年 月 日
附件二
XXX人民法院
司法确认受理通知书
(年号)+法院简称+调确字第X号
(申请人):
你请求本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已收到,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条件,本院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本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如实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
二、在本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申请人有权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三、确认决定书一经作出,当即生效;
四、如果本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本院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年 月 日
(院印)
附件三
XXX人民法院
司法确认决定书
(决定确认用)
(年号)+法院简称+调确字第X号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于 年 月 日受理了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XXX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因 纠纷,于 年 月 日经XXX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写明调解协议内容)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年 月 日
(院印)
书记员:
附件四
XXX人民法院
不予确认决定书
(决定不予确认用)
(年号)+法院简称+调确字第X号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于 年 月 日受理了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XXX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于 年 月 日关于 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因(写明不予确认理由),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据此,本院作出如下决定:
对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于 年 月 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
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年 月 日
(院印)
书记员:
附件五
XXX人民法院
撤销确认决定书
(撤销确认用)
(年号)+法院简称+调撤字第X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XXX与XXX于 年 月 日关于 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于 年 月 日作出( ) 调确字第 号决定书予以确认。后申请人XXX以 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司法确认决定。经审查(写明撤销原因),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原司法确认决定确有错误,据此,本院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 ) 调确字第 号决定书。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年 月 日
(院印)
书记员:
附件六
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司法确认决定书用)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双方因 纠纷,于 年 月 日经XXX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并于 年 月 日向XXX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XXX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 ) 调确字第 号决定书。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 未(全部)履行应尽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你院申请予以执行。
申请执行事项: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七
XXX人民法院
终结确认程序通知书
(年号)+法院简称+调确字第X号
(XXX):
你与XXX因 纠纷于 年 月 日经XXX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并于 年 月 日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在本院审查过程中,你(或申请人XXX)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撤回司法确认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司法确认程序终结。
年 月 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