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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下城区行政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18-04-03
为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对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工作透明度,现将《下城区行政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下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科。征求意见时间从2018年4月3日至4月12日止。
电子邮箱:26249917@qq.com
联系电话(传真): 0571-87882798
联系人:刘望中,邮政编码:310004
附件
1、关于下城区行政奖励实施办法制定情况的说明
2、下城区行政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下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3日

附件1

关于《下城区行政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制定情况的说明

2018年2月,市政府制定下发了《杭州市行政奖励实施细则》(杭政函〔2018〕25号)。为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避免重复和无序奖励,更好地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引导和示范作用,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创造性,在《杭州市行政奖励实施细则》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下城区行政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对以下12个方面的内容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一、关于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对有关个人、集体实施的行政奖励。
二、关于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职责分工: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区行政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区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三、关于奖励条件。结合我区实际明确了集体和个人的奖励条件。一是关于集体的奖励条件,分别是:在推进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重点平台建设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情况。二是关于个人的奖励条件,分别是:在推进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重点平台建设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情况。
四、关于审批权限。《办法》对行政奖励的审批权限作了进一步明确,区政府审批嘉奖、记三等功。
五、关于审批程序。《办法》对审批的程序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一是申请行政奖励,由申报单位拟制行政奖励实施方案,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核汇总,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奖励理由(事迹)、依据、条件,奖励范围、名额,奖励种类、期限,奖励经费来源等。二是申报单位一般采取自下而上、民主推荐、集体研究的办法,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申报行政奖励的意见,提出拟奖励的集体或个人以及拟奖励种类。三是申请区政府给予行政奖励的,应由区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会同区人力社保局提出。
六、关于决定。《办法》明确由区政府审批的行政奖励,原则上应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七、关于申报制度。《办法》明确,申请行政奖励实行预报计划制度,申报单位一般在每年3月底前向区人力社保局申报行政奖励计划。因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及时奖励的,采取一事一报一奖的办法。
八、关于奖励比例。《办法》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和记三等功的比例作了明确。在一次奖励活动中,对领导干部的数量应从严控制,区管干部一般不超过20%;记三等功比例一般不超过15%。
九、关于证章管理。《办法》对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的管理作了明确。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以区政府名义予以嘉奖、记三等功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的管理、登记等工作。
十、关于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奖励。《办法》明确,经省市批准保留的全区评比达标表彰表扬项目,对通报表彰表扬范围之外的个人和集体,一般不再以同一事由进行行政奖励。
十一、关于经费保障。《办法》明确,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等费用列入区人力社保局预算,由区财政列支。
十二、关于其他机关(单位)的奖励。《办法》明确除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可会同区人力社保局,以人力社保局为主向区政府申报行政奖励。

下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13日

附件2

下城区行政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行政奖励工作,更好地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行政奖励的严肃性,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函〔2018〕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行政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注重实绩、从严掌握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对有关个人、集体实施的行政奖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区行政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区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一、行政奖励的种类和条件
(一)区政府实施的行政奖励为嘉奖和记三等功。
1、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2、对作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给予行政奖励:
1、在推进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重点平台建设中作出突出成绩的;
2、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情况。
(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且具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给予行政奖励:
1、在推进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重点平台建设中作出突出成绩的;
2、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情况。
二、行政奖励审批的权限和程序
(一)行政奖励审批的权限
下城区政府审批嘉奖、记三等功。
申报区政府给予行政奖励的,应由区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会同区人力社保局提出,原则上应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行政奖励审批的程序
由申报单位拟制行政奖励实施方案,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核汇总,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奖励理由(事迹)、依据、条件,奖励范围、名额,奖励种类、期限,奖励经费来源等。
申报单位一般采取自下而上、民主推荐、集体研究的办法,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申报行政奖励的意见,提出拟奖励的集体或个人(以下简称拟奖励对象)以及拟奖励种类。
拟奖励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的,申报单位应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公安、城管执法、卫生计生等部门意见;拟奖励对象为企业的,申报单位应征求市场监管、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公安、城管执法、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安全生产和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
申报单位将拟奖励对象基本情况、主要事迹,采取适当方式在本单位或本地区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经区政府同意可不进行公示。
申报单位向区政府报送行政奖励申报材料,主要包括拟奖励对象的事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公示情况、奖励审批表(附件1、2)。
区政府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奖励的决定,并予以公布。
三、行政奖励的实施
申请行政奖励实行预报计划制度,申报单位一般在每年3月底前向区人力社保局申报行政奖励计划,填写《行政奖励计划申报表》(附件3)。由区人力社保局汇总后上报区政府,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具体申请单位按计划组织实施。因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及时奖励的,采取一事一报一奖的办法。
行政奖励对象重点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在一次奖励活动中,对领导干部的数量应从严控制,区管干部一般不超过20%;记三等功比例一般不超过15%。对符合行政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对获得行政奖励的个人、集体,由区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对获得记三等功的,同时颁发奖章或奖牌。《个人奖励审批表》应存入本人档案;《集体奖励审批表》应存入获奖单位文书档案。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以区政府名义予以嘉奖、记三等功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的管理、登记等工作。
对获得行政奖励的个人,参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发放一次性奖金。上级机关或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获得行政奖励的集体,可酌情发放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发放给个人。
对已获得上级机关行政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以同一事由进行重复奖励。经省市批准保留的全区评比达标表彰表扬项目,对通报表彰表扬范围之外的个人和集体,一般不再以同一事由进行行政奖励。
对获得奖励的个人、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等费用列入区人力社保局预算,由区财政列支。
四、行政奖励的监督
行政奖励行为应主动接受群众、社会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有关行政奖励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区政府书面反映,也可以向区人力社保局、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审批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书面反映。接到反映的机关(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应及时纠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申报单位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撤销行政奖励,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不予公布。
(一)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严重错误,骗取行政奖励的;
(二)违反规定的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个人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的,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行政奖励的其他情形。
必要时,区政府可以直接撤销行政奖励。
对个人的行政奖励撤销后,区政府应当及时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要及时存入本人档案;对集体的行政奖励撤销后,区政府应当及时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撤销奖励决定存入原获奖单位文书档案。
对在行政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未经批准动用奖励经费或乱发奖金,擅自扩大奖励范围,提高待遇和奖励标准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它事项
上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行政奖励,本区需推荐拟奖励集体或个人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
申报公务员年度考核嘉奖、记三等功的,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执行。
除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可会同区人力社保局,以人力社保局为主向区政府申报行政奖励。
本实施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
1.个人奖励审批表
2.集体奖励审批表
3.行政奖励计划申报表

附件1

个人奖励审批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近期2寸正面半身免冠

彩色照片)

民族

 

籍贯

 

出生地

 

身份

证号

 

参加工

作时间

 

政治

面貌

 

学历

 

学  位

 

工作

单位

 

职  务

 

拟授

奖励

 

奖惩

情况

 

简历

 

主要

 

事迹

 

主要

 

事迹

 

申报

单位(部门)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审核

机关

(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审批

机关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备注

 

:此表一式四份,本人档案、审批机关、审核机关(部门)、申报单位(部门)各留存一份。

 

附件2

集体奖励审批表

填表时间:            

集 体

名 称

 

负责人

姓  名

 

人 数

 

拟 授

奖 励

 

曾受何

种奖励

 

主 要

事 迹

 

主要

事迹

 

申报

单位

(部门)

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审核

机关

(部门)

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审批

机关

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备注

 

:此表一式四份,获奖单位、审批机关、审核机关(部门)、申报单位(部门)各留存一份。

 

附件3

行政奖励计划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行政奖励

项目名称

奖励范围对象

拟奖励种类

拟奖励名额

拟开展时间

实施单位

 

 

 

 

集体奖励

三等功:    

嘉  奖:    

 

个人奖励:

三等功:    

嘉  奖:    

 

 

 

 

 

 

集体奖励

三等功:    

嘉  奖:    

 

个人奖励:

三等功:    

嘉  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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