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拱墅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拱政办发〔2018〕15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拱墅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拱政办发〔2018〕1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拱墅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0日
拱墅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13号)、《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杭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7〕123号)、《杭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与管线迁移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杭房局〔2018〕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的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二、实施主体
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相关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负责上述工作,并推举实施小组协助业主代表开展加装电梯相关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非业主单位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对自行管理的职工住宅组织实施加装电梯工作。
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三、加装条件
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
(二)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三)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无电梯住宅。
四、实施流程
(一)意见统一
由申请人组织相关电梯企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家等,进行现场踏看论证,对具备加装条件的住宅,按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基本原则完成业主意见统一工作。
(二)签订协议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经相关业主意见统一后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项目实施主体、业主及实施主体主要职责、资金估算及电梯加装、运行、维护费用分摊方案以及其他约定等内容。
(三)方案设计
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方案。
(四)进行公示
以上协议和方案由申请人上报加装电梯房屋所在社区居委会确认后,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10天,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社区居委会出具公示情况说明,予以上报所属街道;有异议的,所在社区居委会应业主请求,应当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功的,社区居委会不予以上报街道。
(五)申请加装
以上公示通过后,由申请人经所在社区居委会、街道逐级备案后,向区加梯办提出加装电梯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经所在社区居委会、街道备案后的加装电梯申请表
2、相关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业主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6、业主意见汇总表;
7、项目协议书;
8、项目设计方案文本;
9、公示情况说明(附楼道、公示栏照片各1张);
10、区加梯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联合审查
由区加梯办召集规划、国土、住建、城管、市场监管、消防、属地街道、社区以及电力、水务、燃气、电信、移动、联通、华数等有关管线单位对加装电梯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审会议纪要。根据联审会议纪要和其他所需相关材料,各相关单位应依法开通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七)施工图审
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联审会议纪要、专家联审意见等,按改建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后报区住建局备案。
(八)施工申报
加装电梯施工前,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申请人应向区住建局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电梯安装单位应将拟施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情况,书面报告区市场监管局,并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监督检验。涉及树木迁移,申请人应向区住建局办理相关绿化审批手续。
(九)工程施工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组织实施,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相关部门、街道、社区、业主等要全力配合,为施工提供必要条件。施工过程接受区住建局和区市场监管局的质量安全监督。加装电梯相关业主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
(十)竣工使用
1、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单位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所属街道、社区居委会参加。
2、使用登记。申请人应依法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区市场监管局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3、建档移交。工程结束后,申请人应将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五、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业主可以申请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
对全区范围内四层及以上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府给予业主20万元/台的补助。涉及管线迁移所需费用由各管线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承担5万元/台,超出部分由各管线单位分担。即政府对加装电梯共补助25万元/台,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六、相关要求
(一)安全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施工、安装、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加装的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制造和安装,安装前应报告区市场监管局,投入使用前应经监督检验合格。
(二)规划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应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在满足消防、安全条件,保障各项功能正常适用的前提下,加装电梯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
七、组织保障
成立拱墅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负责全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组织成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
各相关部门应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业务指导和服务,切实推进全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八、其他规定
(一)加装电梯新增部分,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对已经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三)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统一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名单等信息,方便群众自主选择。
(四)加装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理按照《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办法,鼓励购买相关保险。
本意见自2018年6月10日起施行,由区住建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