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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管辖
2012-10-26
管辖关系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权利。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通常是用人单位为了故意拖延审理时间,“打击”劳动者的一种心理战术,劳动者和外地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在本地申请仲裁路途方便,节约成本。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注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一审由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成人民法院管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终局裁决由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这里的本区域内依据的是地方法规,如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由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等等。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无劳动合同不受理,因此无劳动合同的受理由各地的仲裁委决定。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逾期未作出决定或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直接向基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司法实践中,很难。
移送管辖。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指定管辖。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管辖权异议。被申请人有权向仲裁委提出管辖异议,目的是延长审理时间,对申请人的一种心理打击。申请人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已被移送或指定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在人民法院第一审仍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二审不可以。
裁决后发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时,只有用人单位才可以向作出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诉讼费每宗案件400元,远高于劳动争议的1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发生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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