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保障G20峰会食用农产品安全的通知 浙食药监规〔2016〕5号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保障G20峰会食用农产品安全的通知
浙食药监规〔2016〕5号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保障G20峰会食用农产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及《浙江省餐桌安全治理行动三年计划(2015-2017)》(浙政办发〔2015〕3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切实保障G20峰会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对保障G20峰会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
保障G20食品安全是今年全省系统的中心工作,是对体制改革后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全面检阅。2015年7月以来,各地按照《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溯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试行)》要求,以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商超为重点对象,严格市场准入,严把质量关口,稳步推进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但目前依然处于初步建立阶段,与保障G20峰会食用农产品安全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各地要充分认识G20峰会食用农产品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以强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按照“源头可溯、全程可控、风险可防、责任可究、公众可查”的要求,狠抓票据管理和信息数据流建设,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及抽样检测制度,加快推进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我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以保障G20峰会食品安全为契机,进一步推进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追溯体系建设
(一)严格进货查验,进一步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各级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保障G20峰会食品安全为契机,积极稳妥地推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
一要规范查验食用农产品相关凭证。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能够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准予进入市场销售;无法提供的,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二要规范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销售,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准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鼓励农贸市场开办者与入场固定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
三要严格准入规范,建立本省食用农产品管理档案。结合G20峰会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食用农产品市场主体准入准出对接,建立健全本省食用农产品管理档案;针对食用农产品的易腐烂、易变质等特性,供会食用农产品原则上以本地食用农产品为主。各地要主动对接农业部门,规范经营主体准入行为,食品经营企业要索取供会食用农产品基地的生产日志,土壤、水质检验报告,农产品投入品台账,产品质检合格报告等,确保供会食品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经过检测并且合格。
(二)强化检测作用,进一步提升市场快速检测发现问题的能力。快速检测是筛查、发现食用农产品质量隐患的有效手段,各地要以保障G20峰会食品安全为契机,以强化检测为手段大力推进追溯体系建设。要整合优化已有的检测资源,不断提升检测发现问题的能力。
一要指导完善市场快速检测机制。指导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认真开展快速检测工作,完善快速检测计划制定、抽样、检测、记录、公示、后处理等程序;加强日常管理,完善工作机制,有效发挥快速检测手段作用。
二要扶持市场快速检测队伍建设。加强对市场快速检测专业队伍的培训和建设,积极争取财政和政策支持,加强市场专业快检队伍的建设。
三要加强快速检测复核比对工作。探索完善复核比对工作机制,维护复核比对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复核比对对市场自我检测的监督制约作用。
四要加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后处理。对快速检测筛查发现的问题食用农产品要停止销售,并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检测确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追溯到上游供应商;建立后处理台账,并把信息录入食用农产品追溯平台。
(三)实现有效溯源,进一步加强票据管理和信息数据流建设。
一要书式台账溯源,推进一票通制度。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批发市场应逐步推行一票通制度。食用农产品批发企业和批发市场入场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台账制度,如实记录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购货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向购买者主动提供销售凭证。实行供货商“一户一档”的全登记,做到票、货同行。批发市场出具的销售凭证可以作为下游经营者的进货凭证。
二要建立电子台账,推进食用农产品电子追溯体系建设。食用农产品电子追溯体系,是指以二维码等为产品标识,运用信息化手段,以经营者履行法定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信息项目为主要内容形成数据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食用农产品质量、食用农产品流向等实现网上监管的信息系统。根据我省实际,批发市场及城区规模较大(200个摊位以上)的市场建立电子追溯体系,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市场建立电子追溯体系。相关市场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市场上较为成熟的技术方案,采取单独建设、区域联建、入住第三方平台等方式建设,但应遵循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实现与监管部门的数据交互。今年,省局将部署市场食用农产品追溯系统。该系统融入了电子追溯、快检录入、快检日报、你点我捡、市场分布、数据分析及通讯录等功能,可以形成统一的主体信息、商品信息以及台账信息数据库,利用追溯精准定位问题源头,从而形成完整的监管链条。
(四)信息公示共享,社会监督并举,进一步推进食用农产品预警机制建设。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信息化是实现市场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可控、应急处置高效、服务社会大众的基础,各级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农产品监管信息化工作。
一要发挥系统平台作用。充分利用农贸市场监管系统及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作用,实行问题农产品全程追溯和应急处置。一方面,要向上游回溯,确定某种食用农产品的源头;另一方面,要向下游追踪,发现某种食用农产品在零售终端的分布情况,做到“食品安全可检测,来龙去脉可追溯”。
二要开展信息公开公示。积极开通包括网络、短信、电子触摸屏等多途径,方便消费者随时获取相关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信息,及时公示食用农产品检测信息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信息,采取有效手段实现信息共享,并对问题食用农产品进行预警,进一步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机制建设。
三要发动并鼓励社会力量进行监督,引导消费者关注食用农产品溯源,努力形成行政监管、市场自律、公众参与的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新格局。
三、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协作,狠抓检查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省政府将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列入2016年为民办实事项目,是今年重点考核任务。G20峰会食品安全保障列入“平安浙江”考评体系。各地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赋予的监管职责,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和农业、林业、海洋渔业、商务等部门沟通协调,精心统筹规划,细化目标任务,把握时间节点,紧扣考核指标,责任到岗、落实到人,确保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二)分级分类,统筹结合。各地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有针对性的方式方法,分类指导,分步实施。一是对经营主体分类。制定分类标准,对全省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实行名录制管理,对农贸市场,按照餐桌安全治理行动三年计划指标稳步推进;对农批市场,以一级批发市场为主要单位率先开展追溯体系建设。二是对监管品种分类。对肉类、蔬菜等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基础较好的产品,在进一步巩固书式台账的基础上,提升信息化水平;对家禽类产品,要结合“杀白”上市监管工作,监督做好索证索票工作;对水产品等问题高发但监管难度较大的产品,要力争有所突破。同时,在体系建设工作中要注意与市场准入、快速检测、日常监管、食品安全监督义工队伍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全面提升监管效能。
(三)部门联动,形成合力。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涉及产地源头、批发、零售等环节,各地市场监管局既要加强内部协作,又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对接,实现农产品准出、准入机制的有效衔接,形成全面推进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合力。对市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促进源头治理。
(四)强化督查,狠抓推进。各地要把G20峰会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和推进食用农产品市场追溯体系建设紧密结合,在狠抓推进落实上下功夫,按照进度要求针对性地加强督促指导和暗访检查,确保建设工作取得实效。同时,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财政补助和政策支持。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以G20峰会食品安全保障、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为载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自媒体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对经营者,加大宣传食品经营各项法定要求,特别是溯源免责制度,促使其学法懂法,自觉履行义务,降低经营风险;对消费者,提高其对溯源体系的认知度和认可度。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12日